一、經濟部能源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執行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之補助
,並使申請補助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相關作業。
三、申請者應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截止日期
前送達本局指定之處所。
(一) 整體執行計畫:包括地熱資源探勘及地熱發電開發計畫、計畫執行
能力及應用示範及推廣效益。
(二) 地熱發電示範系統開發區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 電業執照或電業籌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為中央政府各級機
關、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者,得免提供。
(四) 電源引接說明書或電業之併聯同意書。
四、申請補助案應經本局初審及評選作業程序,評定受補助對象及其補助
金額。
前項初審應於公告截止期限後七日內為之;審查不合格者,經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不予評選。
五、本局得邀請政府相關機關 (構) 代表及專家學者七至九人,組成審議
委員會,辦理前點評選作業。
審議委員會應就初審合格之申請案依下列事項及分數權重配比,進行
審議並評定受補助優先序位及其補助金額。
(一) 地熱資源探勘及地熱發電開發計畫 (占百分之六十) 。
(二) 計畫執行能力 (占百分之二十) 。
(三) 應用示範及推廣效益 (占百分之二十) 。
六、審議評分計算及排序規則如下:
(一) 各審議委員評分應分別計算其總得分,並加總後平均分數達七十分
(含) 以上者為及格。經評定為及格者,方得列入名次序分計分。
(二) 各審議委員應於給分同時評定各申請案之得分高低排定名次序分,
評為第一名者,得一分;評為第二名者,得二分;評為第三名者,
得三分;餘依此類推。
(三) 補助對象排序依「名次序分總計」排定名次,以名次序分總計低者
為優先補助對象。名次序分總計相同者,以獲一分較多者為優先。
七、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 受補助者執行地熱資源探勘及地熱發電開發計畫,應自行辦理各項
證照、雜照申請及其他相關工作許可。
(二) 本須知未規定之事項,依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