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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建立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能,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工程之定作、財務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之採
    購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採購案件,申購單位應明確提出請購需求及填寫請購單,請購單需註
    明購置(修繕)物品之品名、規格、單位、數量、預估單價、預估總
    金額、經費來源、用途說明、交貨日期及地點等事項,簽奉核准後檢
    送相關資料由秘書事務科辦理採購;未編列預算者,應述明理由及經
    費來源。


四、經常性採購申購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預估全年使用量、分批交貨日期
    與數量、填寫請購單,併同預估金額、規格需求等相關資料,簽奉核
    准後送秘書室事務科辦理採構。


五、採購金額之區分:
(一)巨額採購:工程≧2 億元;財務≧1 億元;勞務≧2,000 萬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財務≧5,000 萬;勞務≧1,000 萬
(三)未公告金額以上採購≧100 萬元
(四)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10  萬元<各採購<
      100 萬元
(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小額採購):各採購≦10  萬元


六、逾 10 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各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購單位:參加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並提供規格需求
      、契約草案(僅維修部分提供),填寫經費分析表(附表一)、主
      辦履約管理、會驗及點驗證明。
(二)秘書室事務科:負責訪價、訂購、製作投標(議價)須知及辦理招
      標、建議底價(附表二)、開標、簽約、協辦履約管理、協驗、結
      算、付款等作業。
(三)會計室、政風室:依規定監辦採購案件相關之作業程序,會同監辦
      。


七、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規定辦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應由申購單位或秘
    書室事務敘明符合之理由及適用之條項款次,簽奉核准後辦理。得以
    議價方式辦理者,應優先以議價方式辦理。


八、採購之財務,除符合前項第七點作業要件者外,不得指定廠商及廠牌
    。屬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之物品,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逕向共同供
    應契約廠商辦理採購。


九、1 萬元以下之採購,經奉核後由秘書室事務科逕行辦理採購。


十、逾 1  萬元至 10 萬元以下之採購,依申購單位提供之規格需求並會
    會計室,奉核後由事務科辦理採購。


十一、逾 10 萬元至未達 100  萬元之採購,除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
      外,秘書室事務科以公開徵求 3  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簽報機關首長核可,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或採公開
      招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之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廠商
      方式辦理。


十二、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
      。


十三、100 萬元以上之採購招標、決標公告須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網站,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決標公告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
      標日起 30 日內刊登,決標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
      標者亦同。


十四、請購(修)案件,依採購金額大小及辦理方式不同,所需時程(不
      含履約期限)如下:
  (一)10  萬元以下採購案,除特殊情形外,以 7  天為原則。
  (二)逾 10 萬元採購案,依下列法定等標期另加一倍時間作為招標準
        備程序、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簽約等作業時間,全程預估所需
        時間如下:
        1.逾 10 萬元以上為達公告金額採購案,等標期不得少於 7  天
          ,全程 14 天。
        2.逾公告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招標採購案,等標不得少於
          14  天,全程 28 天。
        3.逾查核金額未達鉅額之公開招標採購案,等標期不得少於 21
          天,全程 42 天。
        4.巨額以上之公開招標採購案,等標期不得少於 28 天,全程
          56  天。(除委辦計畫外)
        5.最有利標採購案除依以上各項作業期間外,另加成立評選委員
          會訂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選方式,及開會評
          選作業、後續辦理議價程序等,全程 90 天。


十五、各類採購案廠商應繳納押標金額度,以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 5
      %為原則,但不得逾新台幣 5,000  萬元。勞務採購得由各申購單
      位依需要簽奉核定後免收押標金。


十六、採購案件核定底價、開標及驗收主持人與監辦單位分層負責等作業
      如附表三。驗收合格後,將發票或收據黏貼於憑證黏貼單,經需求
      單位點驗、證明及保留人簽章後,併同估價單、契約書、驗收紀錄
      、簽收單等單據辦理核銷。


十七、特殊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
      法」規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
      ,以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十八、逾 10 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會計室、政風室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同監辦採購辦法」
      監辦。


十九、請購案件支付價款時,應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用注意事項」
      之規定,逾請款單據送達後 5  日內完成付款。支付金額在 1  萬
      元以下者,由零用金先行墊付,另填具零用金報核清單送會計室歸
      墊撥補;超過 1  萬元者,應依「國庫法」、「國庫法施行細則」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規定,送會計室簽發付款憑單辦理付
      款。


二十、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奉所長核定下達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