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能,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工程之定作、財務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之採購作
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採購案件,申購單位應明確提出請購需求及填寫請購單,請購單需註明購
置(修繕)物品之品名、規格、單位、數量、預估單價、預估總金額、經
費來源、用途說明、交貨日期及地點等事項,簽奉核准後檢送相關資料由
秘書事務科辦理採購;未編列預算者,應述明理由及經費來源。
四、經常性採購申購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預估全年使用量、分批交貨日期與數
量、填寫請購單,併同預估金額、規格需求等相關資料,簽奉核准後送秘
書室事務科辦理採構。
五、採購金額之區分:
(一)巨額採購:工程≧2 億元;財務≧1 億元;勞務≧2,000 萬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財務≧5,000 萬;勞務≧1,000 萬
(三)未公告金額以上採購≧100 萬元
(四)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10 萬元<各採購<
100 萬元
(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小額採購):各採購≦10 萬元
六、逾 10 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各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購單位:參加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並提供規格需求、
契約草案(僅維修部分提供),填寫經費分析表(附表一)、主辦履
約管理、會驗及點驗證明。
(二)秘書室事務科:負責訪價、訂購、製作投標(議價)須知及辦理招標
、建議底價(附表二)、開標、簽約、協辦履約管理、協驗、結算、
付款等作業。
(三)會計室、政風室:依規定監辦採購案件相關之作業程序,會同監辦。
七、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規定辦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應由申購單位或秘書室
事務敘明符合之理由及適用之條項款次,簽奉核准後辦理。得以議價方式
辦理者,應優先以議價方式辦理。
八、採購之財務,除符合前項第七點作業要件者外,不得指定廠商及廠牌。屬
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之物品,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逕向共同供應契約廠
商辦理採購。
九、1 萬元以下之採購,經奉核後由秘書室事務科逕行辦理採購。
十、逾 1 萬元至 10 萬元以下之採購,依申購單位提供之規格需求並會會計
室,奉核後由事務科辦理採購。
十一、逾 10 萬元至未達 100 萬元之採購,除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外,
秘書室事務科以公開徵求 3 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簽報
機關首長核可,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或採公開招標,以合於
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之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廠商方式辦理。
十二、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
十三、100 萬元以上之採購招標、決標公告須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決標公告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
30 日內刊登,決標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十四、請購(修)案件,依採購金額大小及辦理方式不同,所需時程(不含履
約期限)如下:
(一)10 萬元以下採購案,除特殊情形外,以 7 天為原則。
(二)逾 10 萬元採購案,依下列法定等標期另加一倍時間作為招標準備
程序、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簽約等作業時間,全程預估所需時間
如下:
1.逾 10 萬元以上為達公告金額採購案,等標期不得少於 7 天,
全程 14 天。
2.逾公告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招標採購案,等標不得少於 14
天,全程 28 天。
3.逾查核金額未達鉅額之公開招標採購案,等標期不得少於 21 天
,全程 42 天。
4.巨額以上之公開招標採購案,等標期不得少於 28 天,全程 56
天。(除委辦計畫外)
5.最有利標採購案除依以上各項作業期間外,另加成立評選委員會
訂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選方式,及開會評選作
業、後續辦理議價程序等,全程 90 天。
十五、各類採購案廠商應繳納押標金額度,以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 5%為
原則,但不得逾新台幣 5,000 萬元。勞務採購得由各申購單位依需要
簽奉核定後免收押標金。
十六、採購案件核定底價、開標及驗收主持人與監辦單位分層負責等作業如附
表三。驗收合格後,將發票或收據黏貼於憑證黏貼單,經需求單位點驗
、證明及保留人簽章後,併同估價單、契約書、驗收紀錄、簽收單等單
據辦理核銷。
十七、特殊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規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十八、逾 10 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會計室、政風室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監辦辦法」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同監辦採購辦法」監辦。
十九、請購案件支付價款時,應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用注意事項」之規
定,逾請款單據送達後 5 日內完成付款。支付金額在 1 萬元以下者
,由零用金先行墊付,另填具零用金報核清單送會計室歸墊撥補;超過
1 萬元者,應依「國庫法」、「國庫法施行細則」、「國庫集中支付作
業程序」規定,送會計室簽發付款憑單辦理付款。
二十、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奉所長核定下達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