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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林口新創園進駐申請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籌設「林口新創園」
     (以下簡稱本園區),以鏈結產業發展、市場推廣、
創業投資及
     創新創業所需資源及專業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進駐對象為新創事業、國際加速器、創業人才培訓事業、
     生活服務之輔助性事業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及其他經本處邀請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事業。
     前項進駐對象獲特定計畫補助或獎項者得優先進駐。申請進駐
     應檢附相關文件,文件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予以退件。

 

三、 申請進駐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處辦理,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
     經通知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申請文件齊備後,經審議委員會進行進駐評估審查。

 

四、 進駐對象為新創事業者,經審查通過後,應於一定時間內將
     司地址登記於本園區,逾期未登記者,喪失其進駐資格。

     申請進駐審查通過者,經本處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繳付保證
     金,保證金於遷離及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若無法依限
辦理,
     應於屆期前敘明事由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以
一個月為
     限,經本處同意後始得展延;逾期仍未繳付保證金
者,喪失其
     進駐資格。

 

五、 本園區提供進駐對象場地使用,進駐對象應繳交租金、管理
     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其租金計依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
   百分之十收費。
     進駐對象申請場地使用,應與本處簽訂契約。
     進駐期間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展延,其期限由審議
     委員會評估之。
     進駐對象於進駐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
     前提出申請,並繳納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
     遷離之月份止;未繳納者,由保證金扣抵。

 

六、 進駐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終止契約,並通知
     限期遷出:
         (一) 已不符申請進駐之資格。
         (二) 未得本處同意將場地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
      使用。
         (三) 未得本處同意所為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
      原場地或變更使用。
         (四) 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金額,經相當期限
      催告,仍不為支付。
         (五) 積欠管理維護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
      之租金金額,經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六) 經查明重複申請或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七) 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契約得終止之事由。

 

七、 本處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應檢附文件
     及進駐相關執行細節與內容,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