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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1: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中小企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遴聘學者、專家或具相關工作經
    驗者擔任顧問,以應中小企業輔導與服務等項項之諮詢,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處顧問工作內容如下:
(一)本處職掌相關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其他中小企業相關業務之諮詢事項。


三、本處遴聘之顧問,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對於中小企業相關輔導服務業務具專業法學素養者。
(二)從事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對我國經濟發展著有貢獻者。
(三)從事相關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四)其他對中小企業輔導與服務著有經驗、貢獻或見解,有助本處業務
      推展者。


四、本處得遴聘顧問一人,並參酌實際需要情形,由處長遴聘之。


五、本處顧問聘期為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本處顧問於聘期中,其言行對本處聲譽有不良影響者,得予解聘。


六、本處顧問均為無給職。
    本處顧問為支領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顧問
    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
    意繳回溢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表)。


七、本處顧問年齡,除有特殊貢獻者外,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聘期
    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繼續受聘至聘期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