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學者、專家或具相關工
作經驗者擔任顧問,以應中小企業輔導與服務等項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署顧問工作內容如下:
(一)本署職掌相關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其他中小企業相關業務之諮詢事項。
三、本署遴聘之顧問,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對於中小企業相關輔導服務業務具專業法學素養者。
(二)從事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對我國經濟發展著有貢獻者。
(三)從事相關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四)其他對中小企業輔導與服務著有經驗、貢獻或見解,有助本署業務推
展者。
四、本署得遴聘顧問一人,並參酌實際需要情形,由署長遴聘之。
五、本署顧問聘期為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本署顧問於聘期中,其言行對本署聲譽有不良影響者,得予解聘。
六、本署顧問均為無給職。
本署顧問為支領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顧問之兼
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繳回溢
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表)。
七、本署顧問年齡,除有特殊貢獻者外,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聘期中屆
滿六十五歲者,得繼續受聘至聘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