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企策字第11201011629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學者、專家或具相關工
    作經驗者擔任顧問,以應中小企業輔導與服務等項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署顧問工作內容如下:
    (一)本署職掌相關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其他中小企業相關業務之諮詢事項。
三、本署遴聘之顧問,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對於中小企業相關輔導服務業務具專業法學素養者。
    (二)從事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對我國經濟發展著有貢獻者。
    (三)從事相關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四)其他對中小企業輔導與服務著有經驗、貢獻或見解,有助本署業務推
        展者。
四、本署得遴聘顧問一人,並參酌實際需要情形,由署長遴聘之。
五、本署顧問聘期為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本署顧問於聘期中,其言行對本署聲譽有不良影響者,得予解聘。
六、本署顧問均為無給職。
    本署顧問為支領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顧問之兼
    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繳回溢
    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表)。
七、本署顧問年齡,除有特殊貢獻者外,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聘期中屆
    滿六十五歲者,得繼續受聘至聘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