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一、為辦理水量計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相關技術文件及測
    試樣品如下:
(一)樣品結構尺度圖、立體分解系統圖(俗稱爆炸圖)及重要零件一覽
      表(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不須測試者免附)。
(二)申請電子式水量計者,應檢附電子電路圖及電子功能操作詳細中文
      說明書各一份(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三)鉛封位置圖及鉛封壓印式樣清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四)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外殼材質測試報告一份(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其不須測試者免附)。
(五)測試樣品三只(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不須測試者免附)。
(六)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七)變更前後差異之資料一份(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三、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外觀照片如下:(
    照片印製或黏貼於 A4 紙張並裝訂成冊共計四份,照片規格尺寸至少
    12.7X8.8cm2, 或電子檔格式)。
(一)器具之前視、後視、左視、右視、俯視、仰視共六面外觀照片。
(二)器具影像應佔相片面積五分之四以上,且樣品之文字及標示應清晰
      。


四、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經外觀、構造、材質測試報告及其相關技術資
    料審查符合後,得會同赴性能試驗場地,執行各項性能試驗。


五、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申請系列認
    證或核准:
(一)變更顏色者。
(二)變更塗料及塗裝者。
(三)變更印刷方式者。
(四)變更濾網者。
(五)變更指示裝置之數字輪數字視窗大小及型式。
(六)變更指示裝置之動標型式者。
(七)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者。


六、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測試,應申
    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之標示、接頭方式、調整器、尺度或鉛封方式者。
(二)變更指示裝置之標示、最大容量或最小分度值者。
(三)變更指示裝置之指針型式者。
(四)凸緣接頭等級調低者。


七、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須測試相關性能
    試驗後,始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材質者,應測試外殼材質及耐壓等試驗項目。
(二)變更度量或精確度等級者,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試驗項目。
(三)變更壓力損失等級者,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及壓力損失等試驗項
      目。
(四)凸緣接頭等級調高者,應測試耐壓試驗項目。


八、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型式
    認證:
(一)變更流量範圍者。
(二)變更計量原理者。
(三)變更內部重要零件者。
(四)其外殼非屬原認證認可之型式者。


九、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除第六點至第八點列舉之變更情事外,得
    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核其文件,以決定應測試之試驗項目。


十、型式認證之原申請人或繼受人申請延展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
    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同第二點之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
(二)同第三點之外觀照片。
(三)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