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水量計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
品如下:
(一)樣品結構尺度圖、立體分解系統圖(俗稱爆炸圖)及重要零件一覽表
(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不須測試者免附)。
(二)申請電子式水量計者,應檢附電路板外觀照、電子電路圖及電子功能
操作詳細中文說明書各一份(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三)封印位置圖及封印壓印式樣清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四)外殼材質測試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未變更材質者免附)。
(五)測試樣品三只(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不須測試者免附)。
(六)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七)變更前後差異之資料一份(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八)聲明書。
(九)申請型式認證之水量計若使用相同電路零件,檢具電性相關測試通過
文件者該項測試得免測。
三、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外觀照片如下:
(一)器具之前視、後視、左視、右視、俯視、仰視共六面外觀照片及積算
器外觀照片。
(二)器具影像應佔相片面積五分之四以上,且樣品之文字及標示應清晰。
前項外觀照片應印製或黏貼於 A4 紙張並裝訂成冊共計四份,照片規格尺
寸至少 12.7 × 8.8 cm2 ,或提供電子檔格式。
四、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經外觀、構造、材質測試報告及其相關技術資料審
查符合後,得會同赴性能試驗場地,執行各項性能試驗。
五、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申請系列認證或
核准:
(一)變更顏色。
(二)變更塗料及塗裝。
(三)變更印刷方式。
(四)變更濾網。
(五)變更指示裝置之數字輪數字視窗大小及型式。
(六)變更指示裝置之動標型式。
(七)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
六、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測試,應申請系
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之標示、接頭方式、調整器、尺度或封印方式。
(二)變更指示裝置之標示、最大容量或最小分度值。
(三)變更指示裝置之指針型式。
(四)凸緣接頭等級調低。
(五)非微控制器單元(MCU) 之電子零件變更。
七、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須通過相關性能試驗
後,始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材質,應測試外殼材質及靜壓檢驗項目。
(二)變更準確度等級,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檢驗項目。
(三)變更壓力損失等級,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及壓力損失等檢驗項目。
(四)凸緣接頭等級調高,應測試靜壓檢驗項目。
(五)變更電路板或電子電路圖及電子功能,應測試乾熱、寒冷、濕熱循環
、靜電放電、輻射電磁場、傳導電磁場及靜磁場測試。
(六)變更電源,應測試電源變動、電壓變動、電源線叢訊及突波測試。
(七)新增或變更強制防止逆流裝置,應測試逆流試驗及壓力損失檢驗。
(八)變更 Q3/Q1 之比值,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檢驗項目。
前項第五款變更情事,係電路板或電子電路圖者,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審
核其文件,減少或免除相關試驗項目。
八、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
(一)變更流量範圍。
(二)變更計量原理。
(三)變更內部重要零件。
(四)其外殼非屬原認證認可之型式。
九、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除前三點列舉之變更情事外,得由度量衡專責
機關審核其文件,以決定應測試之試驗項目。
十、型式認證之原申請人或繼受人申請延展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應檢
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同第二點之相關技術文件、聲明書。
(二)同第三點之外觀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