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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法規調適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03 月 07 日
(依據)
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為執行之中小企業法規調
    適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定義)
二、本要點所稱中小企業法規調適制度,係要求行政機關對有關中小企業
    權益之法規,應注意其對中小企業經營影響其遵行能力,並應給予參
    與法規形成過程之機會,以建立公平、合理之中小企業法規環境。


(適用範圍)
三、本要點所稱法規包括法律及命令,但辦理初期,以經濟部及其所屬機
    關所職掌之法規,以及其他部會對中小企業有緊急且重大之法規為限
    。


(辦理機構)
四、本處為辦理法規調適業務,得有左列協助辦理之機構。
(一)法規調適業務具專業性且牽涉廣泛,得委託適當機構為執行單位辦
      理相關工作。
(二)為辦理法規之分析及擬具意見,得專案組成「中小企業法規調適研
      究小組」(以下簡稱研究小組),其行政工作由執行單位辦理。
      研究小組成員應為具有財經、工商法律及產業經濟專業背景之商工
      團體代表、學者專家。
(三)本處為審查法規調適案件,得由產、官、學專家及本處人員組成「
      中小企業法規調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作業流程)
五、對新制定之法案及修正案之法規調適,應以左列程序為之(其作業流
    程如附表):
(一)本處應以經濟部名義定期函請各級行政機關提供制定或修正之法規
      草案;並應隨時主動蒐集之。
(二)研究小組就法規草案應研究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提出「影響簡表」
      ,送由本處審查;必要時,本處得送由審查小組審查。
(三)經審查初步認定對中小企業有影響者,應由本處會同研究小組評估
      對中小企業影響之範圍,並由執行單位以電話訪查、座談、或問卷
      調查,廣泛蒐集中小企業對法規之意見,彙總作成「初步法規調適
      分析表」。
(四)本處以「初步法規調適分析表」為基礎邀請制定法規機關代表、中
      小企業團體及中小企業代表等,召開公聽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五)本處會同研究小組依據「初步法規調適分析表」及公聽會紀錄作成
      「法規調適建議表」,並協調原制定法規機關對草案作適當之修正
      。
(六)經協調不成之案件,應以經濟部名義將法規調適建議表函請制定法
      規機關之上級機關及行政院參考。


六、對施行中之法規亦應隨時檢視對中小企業之影響,並以左列程序為之
    (其作業流程詳如表):
(一)本處應透過各中小企業團體蒐集因情勢變更而對中小企業適法發生
      困難之法規。
(二)檢視法規對中小企業之適法困難,應提出「影響簡表」、「初步法
      規調適分析表」、「法規調適建議表」,其程序應準用前點(二)
      (三)(四)(五)(六)之規定。


七、中小企業遵行法規發生困難時,應依左列程序作適當之輔導(其作業
    流程詳如附表):
(一)編印中小企業法規須知,提供中小企業參考諮詢。
(二)會同各級法規主管機關舉辦法規說明會,宣導法規內容,以利中小
      企業遵行。
(三)對於同一法規之規定,有多數中小企業遵行困難時,本處應會同法
      規主管機關提供降低遵行困難之方法,集體輔導之。


(績效評估)
八、法規調適案之處理經過,應發表於當年度中小企業白皮書。


九、每年度辦理法規調適之成果,應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


(費用)
十、執行單位、研究小組、審查小組辦理業務得支付「日支費」、「撰稿
    費」、「出席費」等,支付標準依據本處專案預算編列執行標準計算
    。


十一、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