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為執行之中小企業法規調適制
度,特訂定本要點。
(定義)
二、本要點所稱中小企業法規調適制度,係要求行政機關對有關中小企業權益
之法規,應注意其對中小企業經營影響其遵行能力,並應給予參與法規形
成過程之機會,以建立公平、合理之中小企業法規環境。
(適用範圍)
三、本要點所稱法規包括法律及命令,但辦理初期,以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所
職掌之法規,以及其他部會對中小企業有緊急且重大之法規為限。
四、本署為辦理法規調適業務,得有下列協助辦理之機構。
(一)法規調適業務具專業性且牽涉廣泛,得委託適當機構為執行單位辦理
相關工作。
(二)為辦理法規之分析及擬具意見,得專案組成中小企業法規調適研究小
組(以下簡稱研究小組),其行政工作由執行單位辦理。研究小組成
員應為具有財經、工商法律及產業經濟專業背景之商工團體代表、學
者專家。
(三)本署為審查法規調適案件,得由產、官、學專家及本處人員組成中小
企業法規調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五、對新制定之法案及修正案之法規調適,應以下列程序為之:
(一)本署應以經濟部名義定期函請各級行政機關提供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草
案;並應隨時主動蒐集之。
(二)研究小組就法規草案應研究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提出影響簡表,送由
本署審查;必要時,本署得送由審查小組審查。
(三)經審查初步認定對中小企業有影響者,應由本署會同研究小組評估對
中小企業影響之範圍,並由執行單位以電話訪查、座談、或問卷調查
,廣泛蒐集中小企業對法規之意見,彙總作成初步法規調適分析表。
(四)本署以初步法規調適分析表為基礎邀請制定法規機關代表、中小企業
團體及中小企業代表等,召開公聽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五)本署會同研究小組依據初步法規調適分析表及公聽會紀錄作成法規調
適建議表,並協調原制定法規機關對草案作適當之修正。
(六)經協調不成之案件,應以經濟部名義將法規調適建議表函請制定法規
機關之上級機關及行政院參考。
六、對施行中之法規亦應隨時檢視對中小企業之影響,並以下列程序為之:
(一)本署應透過各中小企業團體蒐集因情勢變更而對中小企業適法發生困
難之法規。
(二)檢視法規對中小企業之適法困難,應提出影響簡表、初步法規調適分
析表、法規調適建議表,其程序應準用前點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七、中小企業遵行法規發生困難時,應依下列程序作適當之輔導:
(一)編印中小企業法規須知,提供中小企業參考諮詢。
(二)會同各級法規主管機關舉辦法規說明會,宣導法規內容,以利中小企
業遵行。
(三)對於同一法規之規定,有多數中小企業遵行困難時,本署應會同法規
主管機關提供降低遵行困難之方法,集體輔導之。
(績效評估)
八、法規調適案之處理經過,應發表於當年度中小企業白皮書。
九、每年度辦理法規調適之成果,應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
(費用)
十、執行單位、研究小組、審查小組辦理業務得支付日支費、撰稿費、出席費
等,支付標準依據本署專案預算編列執行標準計算。
十一、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