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
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為水資源作業基金經費
撥付管考作業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至「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
執行期限止。
三、各執行機關(構)應於每年年底前提送次年擬辦工作項目之工作計畫
至本署,工作計畫內容格式由本署另訂之。
四、各執行機關(構)應依相關規定自行辦理用地取得、地上物補償及工
程設計文件審核等事宜。
五、各執行機關請撥地價及地上物補償費時,應檢附用地費(含用地作業
費)預算書及第七點規定相關資料,送本署請領一次撥付;待用地處
理執行完畢,執行機關應檢附經費執行報告表及補償清冊,報本署辦
理核銷。
六、各執行機關(構)除地價及地上物補償費依第五點規定辦理外,其餘
請撥經費分四期辦理,各期款撥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於工程或採購案件簽訂契約後,依實際發包金額請撥百
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工程或採購契約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請撥實際發
包金額百分之三十五。
(三)第三期款:工程或採購契約進度達百分之六十時,得請撥實際發包
金額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期款:工程或採購契約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時,得請撥剩餘之經
費。
七、各執行機關(構)請撥經費時,應檢附工程預算書及契約書(第一次
請款時檢附,非工程採購者免預算書)、請款收據、請款明細表、經
費累計表、施工進度表或工作進度表等相關文件,並函知撥匯之金融
機構名稱、帳號(全部代號)及帳戶名稱;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
,請於第一期請款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八、本計畫經費得依進度需要統籌應用於本計畫各工作,但不得挪移墊用
作其他用途。
九、各執行機關(構)請撥各期之經費,其相關支出憑證由各執行機關(
構)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十、各執行機關(構)於完成個案工作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工程決算書
及施工前中後照片(非工程採購者免)、支出憑證或經費累計表二份
、驗收證明書等資料送本署核銷,其有節餘款及衍生之收入或罰款應
一併繳回。
十一、本計畫各工作項目因不可抗力因素暫停或期程跨年度,無法於年度
結束前完成並核銷,經費須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者,應於年度結
束前填具「歲出應付款保留申請表」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署
彙整申請保留,核准後始可續執行。
十二、本計畫各工作項目因契約執行需要須辦理契約變更時,由執行機關
(構)自行依權責及政府採購法辦理,涉及經費調整者於完備變更
程序後,工程採購者檢附變更預算書、勞務採購者檢附變更後契約
文件送本署備查。
十三、前點變更後經費超過該項目執行計畫核定金額時,所超出費用由執
行機關(構)自行籌措經費辦理。
十四、本署得隨時派員督導及稽核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各執行機關(構
)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