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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水資源作業基金經費撥付管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源字第112150708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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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
    部地區供水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為水資源作業基金經費撥付管考
    作業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至「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執行
    期限止。
三、各執行機關(構)應於每年年底前提送次年擬辦工作項目之工作計畫至本
    署,工作計畫內容格式由本署另訂之。
四、各執行機關(構)應依相關規定自行辦理用地取得、地上物補償及工程設
    計文件審核等事宜。
五、各執行機關請撥地價及地上物補償費時,應檢附用地費(含用地作業費)
    預算書及第七點規定相關資料,送本署請領一次撥付;待用地處理執行完
    畢,執行機關應檢附經費執行報告表及補償清冊,報本署辦理核銷。
六、各執行機關(構)除地價及地上物補償費依第五點規定辦理外,其餘請撥
    經費分四期辦理,各期款撥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於工程或採購案件簽訂契約後,依實際發包金額請撥百分
        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工程或採購契約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請撥實際發包
        金額百分之三十五。
    (三)第三期款:工程或採購契約進度達百分之六十時,得請撥實際發包金
        額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期款:工程或採購契約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時,得請撥剩餘之經費
        。
七、各執行機關(構)請撥經費時,應檢附工程預算書及契約書(第一次請款
    時檢附,非工程採購者免預算書)、請款收據、請款明細表、經費累計表
    、施工進度表或工作進度表等相關文件,並函知撥匯之金融機構名稱、帳
    號(全部代號)及帳戶名稱;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請於第一期請款
    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八、本計畫經費得依進度需要統籌應用於本計畫各工作,但不得挪移墊用作其
    他用途。
九、各執行機關(構)請撥各期之經費,其相關支出憑證由各執行機關(構)
    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十、各執行機關(構)於完成個案工作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工程決算書及施
    工前中後照片(非工程採購者免)、支出憑證或經費累計表二份、驗收證
    明書等資料送本署核銷,其有節餘款及衍生之收入或罰款應一併繳回。
十一、本計畫各工作項目因不可抗力因素暫停或期程跨年度,無法於年度結束
      前完成並核銷,經費須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者,應於年度結束前填具
      「歲出應付款保留申請表」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署彙整申請保留
      ,核准後始可續執行。
十二、本計畫各工作項目因契約執行需要須辦理契約變更時,由執行機關(構
      )自行依權責及政府採購法辦理,涉及經費調整者於完備變更程序後,
      工程採購者檢附變更預算書、勞務採購者檢附變更後契約文件送本署備
      查。
十三、前點變更後經費超過該項目執行計畫核定金額時,所超出費用由執行機
      關(構)自行籌措經費辦理。
十四、本署得隨時派員督導及稽核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各執行機關(構)應
      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