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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淡水河系橫移門啟閉操作原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為因應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期間,操作淡水河
    系橫移門,維護防汛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橫移門,亦即疏散門,係指位於淡水河系,提供民眾及車
    輛進出河川區域之防水附屬建造物。

三、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
    中心(以下簡稱水情中心)應即參考其最新發布颱風預測路徑,推估
    七級風暴風半徑接觸臺灣東(西)北角陸地(北緯二十五度)時點為
    橫移門完成關閉時機,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以該時點往前八
    小時作為橫移門可能關閉時間。水情中心並於二小時內依據中央氣象
    局最新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單之颱風預測路徑重新驗算,最遲於完
    成關閉時間前六小時發布颱風重要通告,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
    府開始撤離堤外高灘地人車,並完成防颱準備工作,副知經濟部災害
    緊急應變小組。
    依上述原則,橫移門關閉操作方式如下:
(一)橫移門完成關閉時機為當日午夜十二時前,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
      府應依前點操作,如因操作關閉時間急迫,考量實際需求或特殊水
      情狀況調整關閉時間,並應嚴密監視河川水位及通知媒體、鄰近區
      (里、鄰)長協助宣導及副知水情中心。
(二)橫移門完成關閉時機為午夜十二時之後至次日中午十二時前,水情
      中心衡酌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實際需求,得於當日晚間十九時
      發布前項通告,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接獲通知後,在通告時限
      內自行決定橫移門關閉時間,並請媒體、鄰近區(里、鄰)長協助
      宣導及副知水情中心。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水情中心參考其最新發布颱風
    預測路徑,推估七級風暴風半徑接觸臺灣東(西)北角陸地(北緯二
    十五度)小於六小時情況或颱風七級風暴風半徑已籠罩大臺北地區,
    衡酌水情狀況特殊及操作關閉時間急迫,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
    府應於通告時限內關閉橫移門,並通知媒體及鄰近區(里、鄰)長。
    但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得考量實際需求或特殊水情狀況,調整關
    閉時間,並通知媒體、鄰近區(里、鄰)長及副知水情中心,且應派
    員嚴密監視河川水位。

五、中央氣象局未發布颱風警報或颱風預測路徑未涵蓋大臺北地區,但發
    布豪雨特報,其警戒區域涵蓋大臺北地區,並有下列任一水情狀況,
    經水情中心研判橫移門有關閉之必要者,水情中心應即通告臺北市政
    府及新北市政府限時關閉橫移門:
 (一) 石門水庫或鳶山堰發布洩洪或調節性放水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二) 翡翠水庫或直潭壩發布洩洪或調節性放水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三) 基隆河中游雨量站連續三小時累積降雨量達一百二十毫米以上,並
      以五堵雨量站測得之資料為準,如因儀器故障、毀損等致資料異常
      時,則以社后橋、汐止雨量站測得為準。
    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接獲通知後,應依水情中心建議時機,並考
    量實際作業需求或特殊水情狀況,決定關閉時間,並立即通知媒體、
    鄰近(里、鄰)長及副知水情中心,且應派員嚴密監視河川水位。

六、如發生緊急水情狀況時,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自接獲水情中心通
    知後,應於通告時限內關閉橫移門,並通知媒體、鄰近區(里、鄰)
    長及副知水情中心,且應派員嚴密監視河川水位。

七、中央氣象局發布解除大臺北地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由
    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檢視淡水河系各橫移門、堤外便道及高灘地
    相關設施等積水情形,於安全無慮後決定開放人車通行,並隨時注意
    水位變化。但橫移門關閉期間,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考量實際需
    求,認有開啟部分橫移門之必要時,確實檢視橫移門、堤外便道及高
    灘地相關設施等積水情形,於安全無慮後再予開啟,並副知水情中心
    ,且派人隨時注意水位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