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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烘手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第一條:產品進行有用能源比(U.E.R)檢測,烘手機之實測值應不低於90%,產品若為觸控式機種,每次啟動之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40秒;產品若為感應式機種,則應於離開使用狀態後二秒內停止電源供應,且每次啟動之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
第二條: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有用能源比(%)。


備註:有用能源比(Useful Energy Ratio)(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