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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烘手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能技字第112050010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產品進行有用能源比(U.E.R) 檢測,烘手機之實測值應不低於 90
        %,產品若為觸控式機種,每次啟動之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 40 秒
        ;產品若為感應式機種,則應於離開使用狀態後二秒內停止電源供應
        ,且每次啟動之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
第二條: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
          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有用能源比(%)。
備註:有用能源比(Useful Energy Ratio)(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