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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主管工業管線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指工業管線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消防車警報訊號。

()救護車警報訊號。

()警車警報訊號。

()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頻持續時間○.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八秒,高頻持續時間○.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樣式: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依  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