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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工廠管理及輔導業務成效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執行工廠
    管理及輔導業務及成效,特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條第一款第七目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管理及輔導業務及成效之查核重
    點如下:
(一)登記案件審查作業流程:審查流程之簡化、審查時間之透明化、查
      詢管道及單一窗口之提供。
(二)便民服務:提供民眾服務管道之多元性及民眾需求之滿足性。
(三)工廠登記資料統計作業:充分掌握現有工廠登記資料,維持資料之
      正確性。
(四)土地使用檢查執行情形:檢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
      用地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及後續處理成效。
(五)執行特定工廠查核作業:依考核年度執行中央主管機關當時選定之
      特定工廠查核執行及後續處理成效。
(六)預防公共安全事故措施執行成效:預防措施之舉辦及推動,並依工
      廠屬性申報、調查及列管。
(七)執行公共安全查察作業成效:依工廠屬性確實執行及查處。
(八)公共安全事故災後處置成效:公共安全事故災後緊急應變及改善措
      施。
(九)策進、創新措施或積極作為:對轄區內工廠登記、便民服務、調查
      、申報、查處之策進、創新便民措施或稽查與取締違法工廠之積極
      作為。


三、本部得辦理年度查核督導及成效評比,查核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一及附
    表二。


四、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工廠管理及輔導業務年度執行成效
    ,依下列方式考核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附表所列各項查核項目分別彙整全年(
      一月至十二月)資料成冊,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部。
(二)本部彙整資料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實地查核後,召開考
      核會議,審議評分等第;其中實地查核、考核會議,視情況需要得
      邀請相關部會共同審議。


五、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工廠管理及輔導業務成效進行年度
    考核,考核總分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者列為甲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為乙等;總分未達七十
    分者列為丙等。


六、本部依據評比結果,建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標準核定年度
    考核獎懲。
(一)考核列為優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功二次之獎勵,
      主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二次之獎勵,協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一次之
      獎勵。
(二)考核列為甲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
      主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協辦業務人員予以嘉獎二次之
      獎勵。
(三)考核列為丙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過一次之處分,
      主辦業務人員予以記過一次之處分,協辦業務人員予以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