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執行工廠管理
及輔導業務及成效,特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一款
第七目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管理及輔導業務及成效之查核重點如
下:
(一)登記案審查與便民服務措施:案件審查流程與時間之簡化及透明化、
提供查詢管道與單一窗口之服務及多元化相關便民服務措施。
(二)工廠登記資料統計作業:充分掌握現有工廠登記資料,維持資料之正
確性。
(三)土地使用檢查執行情形:檢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依
原核定計畫使用及後續處理成效。
(四)特定工廠之管理規劃及執行情形: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後續之管理
規劃及執行情形。
(五)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執行情形:已登記工廠(含特定工廠)設置屋頂型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執行狀況統計。
(六)執行特殊產業工廠查核作業:依考核年度執行中央主管機關當時選定
之特殊產業工廠查核執行及後續處理成效。
(七)預防公共安全事故措施執行成效:預防措施之舉辦及推動,並依工廠
屬性申報、調查及列管。
(八)執行公共安全查察作業成效:依工廠屬性確實執行及查處。
(九)公共安全事故災後處置成效:公共安全事故災後緊急應變及改善措施
。
(十)策進、創新措施或積極作為:對轄區內工廠登記、便民服務、調查、
申報、查處之策進、創新便民措施或稽查與取締違法工廠之積極作為
。
三、本部得辦理年度查核督導及成效評比,查核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四、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工廠管理及輔導業務年度執行成效,依
下列方式考核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附表所列各項查核項目分別彙整全年(一
月至十二月)資料成冊,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部。
(二)本部彙整資料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實地查核後,召開考核
會議,審議評分等第;其中實地查核、考核會議,視情況需要得邀請
相關部會共同審議。
五、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工廠管理及輔導業務成效進行年度考核
,考核總分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列為甲
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為乙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列為丙等
。
六、本部依據評比結果,建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標準核定年度考核
獎懲。
(一)考核列為優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功二次之獎勵,主
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二次之獎勵,協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
。
(二)考核列為甲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主
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協辦業務人員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
(三)考核列為丙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過一次之處分,主
辦業務人員予以記過一次之處分,協辦業務人員予以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