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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鳳山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鳳山水庫(以下
    簡稱本水庫)越域引取東港溪水量,供應工業用水等標的使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
    管理機構,並由台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林內排水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
    下:
(一)東港溪攔河堰(以下簡稱東港堰)。
(二)輸水管。
(三)主壩、副壩。
(四)溢洪道。
(五)取水工。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由東港堰攔水引至本水庫調節供應各標
      的用水所需之運轉。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工業用水及因應其
      他緊急狀況等功能之需要。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取水工放水
      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於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
      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 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
      應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於水庫水位劃定
      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
      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
      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由東港堰引取水量,引水利用應優先供應工業用
    水及因應其他緊急狀況等功能之需要,並考量下游河川
    生態維持基本流量。

     第 三 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六、本水庫設計滿水位標高為五十公尺,民國一百零三年核
    定營運水位為標高四十四.五公尺。

七、本水庫之蓄水利用運轉,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超過運用規線時,應按計畫用水量或超額供
      應。
(二)水庫水位在運用規線以下時,應依區域水源情勢縮減
      供水量。

     第 四 章  防洪運轉
八、颱風或豪雨情況時,為配合下游林內排水防汛措施,本
    水庫調降水位至標高四十五公尺,以減少溢流量。

九、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五十一.五四公尺。

十、本水庫防洪運轉原則如下:
(一)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五十公尺時,自由溢流。
(二)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本水庫水位上升至標高四十九.五
      公尺,且水位仍持續上升時,則停止引水。

十一、本水庫自由溢流前,水庫水位上升超過標高四十九.五公
      尺時,應啟動警報系統,向林內排水下游沿岸發布放水警
      報,促請附近民眾注意,並通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林園區公所、林內里辦公室
      等單位加強防範。

     第 五 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
      應立即停止引取水量進入本水庫。

十三、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
      先通知或通報時,得於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
      部水利署備查。

     附則
十五、本水庫設計滿水位標高為五十公尺,原核定營運水位標高
      為四十二公尺。民國一百零三年奉經濟部核定,營運水位
      由標高四十二公尺提升至標高四十四.五公尺(文號:國
      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經授水字第一○三二○二○二八七
      ○號函),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已完成第一階段
      水位提升至標高四十三.五公尺,並預計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二十五日完成第二階段水位提升至標高四十四.五公
      尺。附圖本水庫運用規線圖中,水庫水位標高四十三.五
      公尺及標高四十四.五公尺虛線為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水
      位提升完成後之暫行規線。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