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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鳳山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19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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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鳳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越域引取東港溪水量,供應工業用水等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並
    由台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林內排水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東港溪攔河堰(以下簡稱東港堰)。
    (二)輸水管。
    (三)主壩、副壩。
    (四)溢洪道。
    (五)取水工。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由東港堰攔水引至本水庫調節供應各標的用水所需之
        運轉。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工業用水及因應其他緊急狀況等
        功能之需要。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取水工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於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
        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於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
        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
        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由東港堰引取水量,引水利用應優先供應工業用水及因應其他緊急
    狀況等功能之需要,並考量下游河川生態維持基本流量。

    第三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六、本水庫設計滿水位標高為五十公尺,營運水位為標高四十六.○公尺。
七、本水庫之蓄水利用運轉,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超過運用規線時,應按計畫用水量或超額供應。
    (二)水庫水位在運用規線以下時,應依區域水源情勢縮減供水量。

    第四章  防洪運轉
八、颱風或豪雨情況時,為配合下游林內排水防汛措施,本水庫調降水位至標
    高四十五公尺,以減少溢流量。
九、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五十一.五四公尺。
十、本水庫防洪運轉原則如下:
    (一)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五十公尺時,自由溢流。
    (二)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本水庫水位上升至標高四十九.五公尺,且水位
        仍持續上升時,則停止引水。
十一、本水庫自由溢流前,水庫水位上升超過標高四十九.五公尺時,應啟動
      警報系統,向林內排水下游沿岸發布放水警報,促請附近民眾注意,並
      通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林園區公所
      、林內里辦公室等單位加強防範。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立即停止引
      取水量進入本水庫。
十三、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
      時,得於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