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石門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大漢
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其他用
途等標的及防洪多目標運用,並確保水庫安全,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為管理機關,負
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桃園市大漢溪主流中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排砂隧道。
(五)發電隧道及尾水路。
(六)河道放水道。
(七)分層取水工。
(八)石門大圳取水口。
(九)石門大圳排砂退水路。
(十)後池堰及沖刷道。
(十一)桃園大圳取水口。
(十二)自來水抽水站取水口。
(十三)溪洲圳取水口。
(十四)中庄攔河堰。
(十五)中庄調整池。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
力用水或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線
,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期間,洪峰發生前階段及洪峰發生後階段,經由溢
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七)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溢
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上限: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蓄水量。
(十一)下限: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低蓄水量。
(十二)嚴重下限: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最低蓄水量。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二百四十五公尺,非汛期時(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
四月三十日)得蓄水至二百四十五‧三公尺。
六、本水庫之運用應依據水庫運用規線辦理。本水庫運用規線分為上限、下限
及嚴重下限。其在各月底之水庫有效蓄水量如附表及附圖。
七、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桃園水利會)、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以
下簡稱石門水利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及
工業用水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給水、灌溉計畫配水量,
送北水局協商同意後辦理。
八、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原則如下:
(一)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上時,依據計畫配水量供水,並得視各標的
用水需求增加調配之。
(二)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最高依據計畫配水量供水。但
得因應水情狀況減量供水。
(三)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農業用水依據計畫配水量
百分之七十五供水為原則,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依據計畫配水
量百分之九十供水為原則。
(四)水庫有效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農業用水依據計畫配水量百分之
五十供水為原則,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依據計畫配水量百分之
八十供水為原則。
九、本水庫發電運用原則如下:
(一)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上時,依據前點第一款之供水量發電,並得
適當增加發電以調節水位。
(二)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依據前點第二款之供水量發電
。
(三)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依據前點第三款之供水量
發電。
(四)水庫有效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依據前點第四款之供水量發電。
前項各款發電供水量不含石門大圳供水量。
十、北水局依第八點供水,得邀集相關單位協商增量或減量措施。前項有關調
用農業用水之補償,依本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理。
十一、中庄攔河堰得攔引大漢溪水源,引水至中庄調整池蓄存並供應台水公司
用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二、本水庫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當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進水流量未達每秒一千立
方公尺前,以發電隧道及尾水路、河道放水道、排砂隧道、排洪隧
道,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水庫水位。若水庫水位於標高二百三十七
‧五公尺以上且水位仍持續上升時,得視水庫水位、雨量及入流量
狀況,增加溢洪道洩洪調降水庫水位。每年洪水期第一次颱風情況
發生後,水庫水位標高得降至上限以下,如水位因攔蓄洪水而升高
至標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上時,在次一颱風情況發生後,得降低至標
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下。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當水庫進水流量大於每秒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至洪
峰後之退水曲線流量為洪峰流量百分之九十前,其最高放水流量,
不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
過該水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量逐漸減少
,經研判洪峰已過時,洩洪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
十三、中庄攔河堰應視入流量,預先開啟排砂道閘門或倒伏排洪道閘門,以利
水流通過。
第四章 洩洪通報及放水警報
十四、水庫調節性放水未達每秒四百立方公尺,應於一小時前播放放水警報,
其作業由北水局另行訂定。
十五、本水庫預計洩洪或調節性放水達每秒四百立方公尺以上三小時前,應將
預定操作內容通報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及本部
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但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已公布橫移門
關閉時間時,通報作業得縮短為二小時前。
十六、本水庫在預計洩洪或調節性放水達每秒四百立方公尺以上二小時前應通
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市
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轉知所屬區公所及消防、警察單位、台
水公司、桃園水利會、石門水利會及相關防汛單位,並發布新聞稿通知
相關媒體。
十七、本水庫預計洩洪或調節性放水達每秒四百立方公尺以上時,應於二小時
前開始播放洩洪警報,間隔十分鐘至二十分鐘發布一次。
十八、同一颱洪事件,本水庫再次操作洩洪或調節性放水達每秒四百立方公尺
以上,且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橫移門仍為關閉狀態,其通報、通知
及播放警報時間得不受第十五點至前點限制。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九、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為維護
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北水局得逕作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二十、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六點、第十七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
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二十一、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