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石門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大漢
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其他用
途等標的及防洪多目標運用,並確保本水庫安全,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北水分署)為管理機關,
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桃園市大漢溪主流中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防淤隧道。
(五)排砂隧道。
(六)發電隧道及尾水路。
(七)河道放水道。
(八)分層取水工。
(九)石門大圳取水口。
(十)石門大圳排砂退水路。
(十一)後池堰及沖刷道。
(十二)桃園大圳取水口。
(十三)自來水抽水站取水口。
(十四)溪洲圳取水口。
(十五)中庄攔河堰。
(十六)中庄調整池。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水力用水或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本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
線,以表示本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防洪運轉期間,洪峰發生前階段及洪峰發生後階段,本水庫入
流量達一千秒立方公尺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之放水。
(七)調節性放水:本水庫入流量未達一千秒立方公尺時,為排砂、沖淤、
維修或增加本水庫排洪操作空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之放水
。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二百四十五公尺,必要時得超高蓄水至二百四十五點
二公尺。
六、本水庫蓄水之運用依據本水庫運用規線辦理,供應公共給水應配合相鄰區
域自來水系統供需情形聯合調配;本水庫運用規線分為上限、下限及嚴重
下限。其在各月底之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如附表及附圖。
七、各標的用水人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計畫需水量送北水分署辦
理。北水分署應定期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水資源供需協調會議,配合當時實
際農業用水供灌政策,及台北與新竹地區自來水聯合調配量,協商決定配
水量供水。
八、本水庫蓄水之農業用水供配原則如下:
(一)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上時,依據計畫需水量供水,並得視實際
水情增加之。
(二)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最高依據計畫需水量供水。
(三)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最高依據計畫需水量百
分之七十五供水。
(四)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最高依據計畫需水量百分之五
十供水。
前項規定之農業用水實際配水量及其他標的用水之配水量,由水資源供需
協調會議協商定之,於旱災期間配合旱災災害緊急應變機制調整。
九、本水庫發電水量為各標的供水量於後池調配者,但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
限以上或有加大放水以調降水位需要時,得不受供水量限制。
十、依第八點規定有關調用農業用水之補償,依本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
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中庄攔河堰得攔引本水庫放流水或大漢溪水源,引至調整池蓄存,供應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用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二、本水庫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本水庫進水流量達一千秒立方公
尺前,以相關放流設施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本水庫水位到水庫運用
規線上限以下。
(二)洪峰發生前:本水庫進水流量一千秒立方公尺以上至洪峰後之退水
曲線流量為洪峰流量百分之九十前,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流入本
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本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本水庫流入
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本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時
,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
前項第三款洪峰發生後階段,得配合進水流量減少降低放水流量,逐步
將水位蓄升至水庫運用規線上限以上,但有異重流發生時,得於異重流
排除後再行蓄升。
十三、中庄攔河堰應視入流量,預先開啟排砂道閘門或倒伏排洪道閘門,以利
水流通過。
第四章 洩洪通報及放水警報
十四、本水庫預計洩洪或調節性放水,應於一小時前播放放水警報,警報發佈
條件、範圍及時間由北水分署另行制訂。
十五、本水庫預計洩洪或調節性放水達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時,應於二小時前
將預定操作內容通報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
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自來水公司第二區及第十
二區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及石門
管理處、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同時發布新聞稿通知
相關媒體。
十六、同一颱洪事件,本水庫再次操作放水達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時,如臺北
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所管橫移門仍為關閉狀態,其通報時間得不受第十
五點限制。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七、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為維護
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北水分署得逕作緊急運轉,降低本水庫水
位。
十八、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五點規定通報,無法事先通報時,應
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十九、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