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主旨:修正「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度量衡法第五條、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係為配合環境保護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之公
務檢測需求,將「體積計」之種類及範圍增列公務檢測用氣油
比檢測儀,同時明定適用別為環境保護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
法裁罰用及經環境保護機關許可之空氣污染檢驗測定機構執行
空氣污染防制法檢測用;另為期文字明確,修正「力量器」之
種類及範圍為萬能拉壓試驗機(含僅具單一功能之拉力試驗機
或抗壓試驗機)。
二、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如附件。
主 旨:
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