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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字第112535004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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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度量衡法第五條、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係為推動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利用影像判煙系統執法作
              業,將影像判煙系統所使用之照度計,納入法定度量衡器管理
              ,並於公務檢測用之適用對象、執行法規名稱及用途別,增列
              「環境保護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用及經許可之空氣污
              染檢驗測定機構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檢測用」。
          二、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