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昇本署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
關)辦理之工程品質,激勵機關同仁及廠商工作士氣,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依據本要點設置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工程品質績優機關評選。
(二)優良工程評選。
(三)優良設計評選。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
綜理本小組評選作業,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總工程司兼任,襄理
召集人綜理本小組評選作業,一人為執行秘書,由工程事務組組長兼
任,推動評選相關事務,外聘委員六至九人,為具有工程經驗專業人
士擔任,由署長或其授權人員選聘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評選小組幕僚作業由工程事務組指派人員兼任,負責相關資料彙整、
會議及勘查行程安排、紀錄與成績陳報等工作。
五、本小組開會或現場勘查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或領隊,召集人未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之一人代理之,委員至少應有 1/2 以
上出席。
六、工程品質績優機關評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工程事務組彙整前一年各機關接受施工查核、工程督導成績及特
殊表現,選出工程品質績優機關。
(二)各機關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工程會)及經濟部辦理工程施工查核成績之平均分數,占百分之
五十。
2.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作業要點」由本署辦理督導:
(1)工程督導之平均分數,占百分之四十。
(2)行政督導之平均分數,占百分之十。
3.無工程會及經濟部查核分數者,前述權重併入本署工程督導權重
計算。
4.特殊表現(加減總分之項目):
(1)評選前一年獲工程會金質獎特優加 1 分、優等加 0.6 分、
佳作加 0.4 分,獲經濟部優質獎加 0.4 分,獲勞動部金安
獎加 1 分。同獲金質獎、優質獎及金安獎者分別累計加分。
(2)前一屆獲選為優良工程或優良設計獎項機關,每項加 0.2 分
。
(3)全民督工處理時效逾時者,每件扣減 0.1 分。
(4)標案管理系統填報逾時(每月 10 日),每件扣減 0.1 分。
七、優良工程評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年初由召集人召開評選籌備會議,確認評選時程、評選項目及配分
、評選方式等相關事宜。
(二)工程事務組依據本要點及籌備會議決定,研擬評選計畫,陳報署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據以實施。
(三)推薦作業:各機關依評選計畫規定及作業時程推薦優良工程至多 3
件(依工程契約金額分級辦理),並檢送工程相關資料報本署參選
。但已獲工程會評選為金質獎或經濟部評選為優質獎之工程,不能
再推薦參選。
(四)初評作業:由工程事務組先行審查各機關所薦送之工程案件是否符
合參選資格,並加會政風室協助檢視相關工程是否有檢舉、投書等
情節,俾於初評會議提供委員參考。初評會議進行由受評機關簡報
,評選委員依據簡報及工程相關資料評分,再依總評分數排序決定
入圍工程之件數,辦理複評。
(五)複評作業:由初評入圍機關進行複評簡報,評選委員針對複評簡報
、書面資料及現場勘查結果評分。
八、由工程事務組提報前述評選結果於總評會議報告,確認品質績優機關
、優良工程得獎件數及名次,並由委員討論決定優良設計得獎件數及
名次後,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
九、經核定工程品質績優機關、優良工程及優良設計承辦人員及廠商,本
署得於水利節活動或適當公開場合予以表揚並頒發獎項。
各機關得依評選結果辦理相關人員獎勵如下:
(一)獲選為工程品質績優機關者,該機關首長及督導該業務主管記嘉獎
一次、主辦課課長及推動相關業務主辦人員最高記嘉獎二次。
(二)自辦設計、自辦監造工程獲評為優良工程、優良設計者,其機關主
辦課課長最高記嘉獎二次;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並依獎項頒發
等值獎品如下:
1.第一名:1 名,8,000 元等值獎品。
2.第二名:1 名,6,000 元等值獎品。
3.第三名:1 名,5,000 元等值獎品。
4.優選獎:2 名,3,000 元等值獎品。
獲評為優良工程施工廠商頒發獎座一只。前述獎項名額於總結會議
討論確定。
(三)委託設計或委託監造工程獲評為優良工程或優良設計者,優良設計
部分,設計廠商頒發獎座一只;優良工程部分,監造廠商及施工廠
商各頒發獎座一只。機關主辦課課長最高記嘉獎一次; 主辦人員最
高記嘉獎 2 次。前述獎項名額於總結會議討論確定。
十、外聘委員之出席費、交通費、雜費及獎項費用,由相關工程計畫工程
管理費或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