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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與處理作業程序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為使報驗義務人與消費者(以下稱通報者)瞭解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
    故(以下稱商品事故)通報作業,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本局
    )及其所屬分局辦理商品事故通報受理與處理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
    本作業程序。


二、商品事故之通報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通報:
(一)至本局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 )/商品事
      故通報項下,以線上登錄方式通報。
(二)填寫應施檢驗商品事故通報表(如表一、二),以郵寄、電子郵件
      、傳真或其他能正確傳遞之方式傳送第五組或分局。
    第五組接獲前項通報表後,應逕登錄於商品安全資訊網,分局接獲前
    項通報表後,應立即將該通報表傳送第五組,由第五組登錄於商品安
    全資訊網。


三、商品事故通報受理後,第五組依下列方式分類並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
(一)報驗義務人尚未研判事故原因及研擬矯正措施
      商品事故通報案件應依消費者及報驗義務人所屬轄區別,由第六組
      或分局派員進行調查。必要時,得協調本局或其他相關分局協助。
(二)報驗義務人已研判事故原因及研擬矯正措施
      第六組或轄區分局得以書面審查代替調查,並視需要請相關單位協
      助。審查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非歸因於商品所引發的事故且矯正措施適當者,第六組或轄區分
        局製作商品事故通報調查報告書後送第五組轉第二組或第三組審
        查。
      2.非歸因於商品所引發的事故但矯正措施不適當者或歸因於商品所
        引發的事故或原因不明者,逕依前款辦理。


四、商品事故通報案件應併案調查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曾有相同商品之事故通報案件且尚未結案者,第六組或轄區分局必
      要時應併案調查。
(二)三年內曾有相同商品及相同事故原因並已結案之商品事故通報案件
      ,第六組或轄區分局必要時應調閱相關案卷,併案研判事故原因及
      矯正措施之適切性。
(三)第六組或轄區分局進行調查時,應考量商品代工廠商有無產製其他
      商品因使用相同零組件而可能造成的商品瑕疵。


五、第六組或轄區分局執行第三點第一款調查時,應於接獲通報十四個工
    作日內派員赴消費者及報驗義務人處,查明下列事項並依表三及表四
    完成訪查紀錄:
(一)報驗義務人端調查事項及重點:
      1.本案獲知事故情形及時間。
      2.向本局辦理事故通報日期。
      3.確認通報資料。
      4.是否符合「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之通報要件規定。
      5.委託/產製關係。
      6.商品符合檢驗程序相關證明。
      7.是否曾發生其他事故案例。
      8.查詢及蒐集商品產地、製造日期或批號、進口或出廠日期、數量
        及相關產銷資料(通路商名稱及銷售數量)。
      9.要求提供商品使用手冊。
     10.本案事故原因研判(得請報驗義務人提供分析報告)。
     11.客戶投訴回應及處理報告。
     12.是否於獲知商品事故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矯正措施。
     13.其他有助於釐清商品事故原因之資訊。
(二)消費者端調查事項及重點:
      1.商品之使用:
     (1)商品購買時間及地點。
     (2)商品購買時是否為新品。
     (3)商品使用情形及維修紀錄史(含是否有依商品使用說明書所載
          事項使用)。
     (4)商品發生事故前是否有異常情況。
     (5)商品發生事故過程。
     (6)確認事故時間。
     (7)是否向經銷商、製造商、進口商或本局辦理通報及通報時間。
     (8)其他有助於釐清商品事故原因之資訊。
      2.商品事故現場之蒐證:
     (1)商品基本資料與規格或型號。
     (2)商品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3)事故商品使用環境(附照片)。
     (4)事故商品置放位置與附近環境之關係(附照片)。
     (5)事故商品整體毀損情況及事故商品置放位置附近毀損情況(附
          照片)。
     (6)事故商品毀損處各角度細部照片。
     (7)必要時聯繫當地消防單位、交通單位、檢警單位、消費者保護
          官或其他適當單位,查詢或取得相關證物或報告等資料。
     (8)其他有助於釐清商品事故原因之資訊。


六、第六組或分局執行調查時,應視需要辦理取(購)樣檢驗,並依其調
    查結果,研判商品事故原因:
(一)歸因於商品所引發的事故,包括:
      1.由於設計、製造或標示上發生問題所引起。
      2.因商品的使用方式出現問題所引起。
      3.因商品經長年使用而老化所引起的問題。
      4.其他。
(二)非歸因於商品所引發的事故,包括:
      1.由於施工、修理或運送上發生問題而引起。
      2.因使用不當而引起。
      3.其他。
(三)原因不明:
      事故商品已不存在或有殘存樣品,惟無法取(購)樣檢驗或經取(
      購)樣檢驗,仍無法研判事故原因。


七、第六組及分局辦理取(購)樣檢驗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得視需要請其他單位協助取(購)樣或檢驗。
(二)對於檢驗標準、檢驗方式或其他疑義,應與原檢測單位確認,並與
      第二組或第三組保持密切聯繫,視需要邀集第二組或第三組等相關
      單位或其他專家召開會議研商。
(三)商品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或有危害之虞,第六組或轄區分局立即依
      商品檢驗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或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
      條規定,命令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


八、第六組或轄區分局完成商品事故調查後,應將下列調查資料送第五組
    ,由第五組轉送第二組或第三組審查:
(一)商品事故訪查紀錄表(含報驗義務人端、消費者端);如表三、表
      四。
(二)商品事故通報調查報告書(含事故發生概要、事故商品調查情形、
      事故原因調查過程及查證、事故原因判斷及含矯正措施等之建議、
      佐證資料、照片及說明等);如表五。
(三)如有取(購)樣檢驗者,應附檢驗報告並判定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檢
      驗標準。
    非歸因於商品所引發的事故且報驗義務人已研擬適當之矯正措施者,
    僅需檢附前項第二款資料。


九、第二組或第三組審查調查資料時,針對是否辦理資訊揭露、實施矯正
    措施及應續辦事項,應提出建議簽復第五組,並得視需要成立商品事
    故通報審查小組。


十、商品事故通報審查小組召集人由第二組組長(副組長)或第三組組長
    (副組長)及第五組組長(副組長)共同擔任,成員得包括第二組、
    第三組、第五組、第六組、法務室及分局等相關單位,並視需要邀請
    報驗義務人、驗證登錄廠商、消費者保護官、技術專家或其他相關人
    員列席。
    商品事故通報審查小組之任務為審查前點調查資料、資訊揭露、實施
    矯正措施及應續辦事項等之妥適性。


十一、商品事故調查案件依第九點規定經第二組或第三組之審查及建議,
      第五組於簽核後辦理資訊揭露,請第六組或轄區分局辦理矯正措施
      成效監督,並請相關單位辦理其他應續辦事項。


十二、第五組辦理資訊揭露,應請報驗義務人填寫商品回收/召回訊息(
      如表六)並提供書面資料及電子檔,供登載於商品安全資訊網。如
      報驗義務人不予配合,得洽請當地消費者保護官協助。


十三、報驗義務人於實施商品回收/召回及矯正措施前,第六組及轄區分
      局每月五日前應向第五組提送前月「商品事故調查進度與處理情形
      月報表」(如表七)。
      逾九十個工作日尚未完成商品事故通報調查報告書者,應於月報表
      載明未完成原因。


十四、第六組及轄區分局辦理事故商品矯正措施成效監督時,應請報驗義
      務人填寫「商品回收/召回及矯正措施實施情形月報表」(如表八
      ),並經彙整成彙整表(如表九)後每月於五日前提送第五組。
      本局得視需要邀請消費者保護官進行實地勘察或點查,以瞭解商品
      回收/召回辦理成效。


十五、第五組得視報驗義務人矯正措施執行成效或遇有商品回收/召回期
      間,重複發生相同商品之事故,邀集第六組、分局、消費者保護官
      、報驗義務人、驗證登錄廠商或其他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強化消費
      者宣導之時點與方式,或研擬其他適當之對策。


十六、本局、分局及其業務相關人員對於調查資料相關資訊,不得向本局
      業務相關以外之人員透露。


十七、本局或分局接獲經濟部主管之非屬應施檢驗商品之事故通報案件,
      得準用本作業程序辦理。
      如接獲非經濟部主管之商品事故通報案件,逕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