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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2: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為有效運用石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執
  行獎勵石油開發
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並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
局)為執行單位。
 
二、本要點所稱石油開發技術,指石油或天然氣之探勘、
  開發、生產及綜
合研究。
 
三、申請本基金補助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應符
  合本局公告之石
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目標與方向。
 
 
四、申請本基金補助計畫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符合下列
  各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
  (二)設有石油開發技術專責部門。
 
五、申請本基金之計畫,若係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
  定者,申請者之
資格條件得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六、申請者於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於執行本局計畫時,二年內未曾有可歸責
    於申請者之解約
紀錄。
  (二)申請者因履行本局之補助契約,未曾經本局表示
    違約而不得提出
計畫申請;或曾違約而經本局表
    示不得提出計畫申請之期間已屆
滿。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局不得提供補助;其聲
  明不實經發現者
,本局應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准
  予補助之決定,並解除補助契約
 
七、申請者應依申請須知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
  (一)計畫申請表。
  (二)計畫書。(另含電子資料檔光碟一份)
  (三)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繳款書)或免稅
    證明影本。
  (五)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金融機構
    證明文件。
  (六)若係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應檢
    附核定之相關證
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申請計畫屬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及公
  立大學院校提出
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
  件。
    研究計畫期程以一至三年為原則,全程最多以三年為
  限,全程多年計
畫仍應每年審查。
    第一項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八、本要點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範圍如下:
  (一)參與計畫之專職或兼職研究相關人員人事費。
  (二)國內、外差旅費及運費。
  (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四)維護費。
  (五)業務費(含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
  (六)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
    依本要點提供之補助款,應不超過前項可補助範圍總
  額之百分之五十
。但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
  計畫,補助比例不受限制。
 
九、本局應邀請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審查委員,
  針對計畫書之研
究方向、可行性、規劃構想及執行方
  式、廠商執行能力及經費安排合
理性進行審查。
    審查會議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申請計
  畫應獲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以補助,並
  於預算額度內,評定其計畫經費
及補助比例。
    前項申請計畫含產學合作者,得調增其補助款。
 
十、申請者應於補助核准函所訂期間內簽訂補助契約。
    申請者未依前項規定於所訂期間內與本局簽訂補助契
  約者,除經本局
同意展延外,補助核准函失其效力。
 
十一、次年計畫之受理申請時間,以每年八月十五日至九
   月底為原則,並
由本局公告之。本局之計畫核定日
   為合約生效日,但核定日在次年
一月一日之前者,
   以次年一月一日為合約生效日。
      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受理申請時
   間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並以本局核定日為合約生
   效日。
      本局得視需要舉辦期中審查、期末審查。本局亦得
   要求受補助者舉
辦成果發表會,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
 
十二、受補助者應將本局補助款設立專戶儲存,並配合計
   畫設帳管理。本
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
   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
畫執行狀況;受補
   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受補助者應定期向本局提出工作進度報告及經費實
   際動支表,開立
發票或領據向本局申請撥款,經認
   可後辦理撥付。
      受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及經費實際動支表函送本局
   辦理核銷。但已
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或經本局同意
   由受補助者留存原始憑證者,得
憑領據及經費實際
   動支表結報。受補助者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

   符效益等特殊情事時,應就該部分列明原因,由本
   局報請經濟部
核定後,始得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
   。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補助款之
   節餘,應繳回本
局。
 
十三、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
局應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
   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內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
    (三)所進行之工作及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四)發生契約內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五)受補助者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
     顯然影響計畫之
執行。
 
十四、本要點所補助之計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研究
   成果歸受補助者
所有。
 
十五、本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
   對象、核准日期
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本
   局網站。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