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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一、為強化臺日合作關係、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及提高審查效率,並執
    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
    下簡稱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以下簡稱特許廳),透過相互合作,
    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
    本作業要點所稱專利,僅適用於發明或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局:係指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為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
      申請局。
(二)第二局:係指申請人已在第一局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就相同創作提
      出專利申請並主張第一局之專利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之受理局。
(三)存取碼(Access-Code ):係指由第一局所核發,可取得申請人第
      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申請案電子檔,確認其申請案號、申請日、專
      利類別等資料之案件代碼。


四、智慧局作為第一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在智慧局第一次申請專利,嗣後欲向特許廳申請專利,並主
      張優先權者,得向智慧局申請該基礎案之存取碼。
(二)申請人向智慧局申請存取碼,得於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中註
      明之,亦得以電子申請方式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申請存取碼無須繳納規費。
(四)申請人嗣後向特許廳申請專利,主張我國優先權,得以存取碼替代
      優先權證明文件。
(五)特許廳於收受申請人提出智慧局核發之存取碼後,將依其作業程序
      辦理。
(六)智慧局於接收特許廳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經核對申請案號
      與存取碼之對應無誤時,將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加密檔案,
      以郵寄或網路傳輸等方式交換予特許廳。


五、智慧局作為第二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向智
      慧局提出特許廳核發該案之存取碼者,視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提出特許廳核發之存取碼後,將該基礎案之申
      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及存取碼等列入主張優先權清單,以網
      路傳輸方式交換予特許廳。
(三)特許廳於接收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將依其作業程序
      辦理。


六、智慧局未能依本作業要點規定,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之
    補救方式如下:
(一)因網路傳輸系統故障或郵寄失誤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
      ,由智慧局或特許廳以排除故障、補寄等方式補救之。經補救後,
      視為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因申請人提供之存取碼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
      之因素造成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二個月內補正正確存取碼或基
      礎案申請案號,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
      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七、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於本作業要點施行日之前者,亦得依本作業要
    點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