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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補助加工出口區形塑新風貌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為
    補助推動廠房外觀更新及美化周邊環境,形塑加工出口區(以下簡稱
    加工區)新風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加工區內營業之事業或其他合法登記組織(以下稱
    申請人),並未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欠繳土地租金、管理費、公共設施建設費、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污
      水納管費。
(二)已獲得其他機關(單位)補助同一項目。


三、本要點執行經費得視每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項
    下支應。


四、本要點廠房新風貌形塑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建築物本體外牆立面改善,沿街面廠房進行視覺可及之外觀整建,
      包含下列項目:
      1.建築物外牆立面修繕。
      2.建築物外觀綠美化。
      3.建築物立面節能減碳或綠能利用設施。
(二)建築物空地綠美化:包含退縮地及與人行道銜接處植栽綠化、街道
      家具、適宜遮蔽物美化設施、夜間照明設置等,並提供作為開放空
      間公共使用。
(三)其他設施:拆除違章建築改設綠地或興建立體機車停車棚。


五、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該計畫總工程經費(不含規劃設計費
    )百分之四十五,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六、申請人(同一區域內之申請人為數人者,應採聯合申請,並推舉一人
    為代表人)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計畫書向管理處或分
    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現況說明(含基本資料及照片)。
(二)預定工作項目及計畫特殊性。
(三)工作時程規劃及補助經費需求。
(四)預期成果。
(五)廠商意願切結書。
(六)委託授權書。
(七)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八)補助項目未重複向其他政府機關(單位)申請補助及支出憑證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之聲明。
    申請人以多家廠商聯合申請,並配合周遭環境整體規劃者,列為優先
    補助對象。


七、管理處或分處為審議前點之申請案,必要時得成立初審小組,排定申
    請案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計畫額度,送管理處進行審議。
    管理處為審議前點之申請案,應成立審議小組,其成員五人至九人,
    由管理處處長遴選管理處或分處相關業務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管理
    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查時應通知申
    請人列席說明,審議項目如下:
(一)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及額度。
(二)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
(三)補助計畫之經費補助優先次序。
    前二項審議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周邊環境協調性(百分之三十)。
(二)整體計畫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三)設計理念(百分之二十)。
(四)外觀美化、綠化(百分之二十)。
(五)計畫期限合理性(百分之十)。


八、申請人接獲核准通知後,應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完成作業,並
    於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備齊下列資料提送管理處或分處:
(一)總工程改善經費明細表。
(二)補助項目工項明細表。
(三)改善前後照片。
(四)實際完工之全額發票。
    管理處或分處初核後,再送管理處依原核定計畫內容,審查確認實際
    補助金額。


九、補助款之使用與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處不予核銷相關經
    費:
(一)本申請案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同一項目,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計畫停止執行。
(三)施作項目與原核定補助計畫項目不符者,該不符之施作項目不予補
      助,並於原核定補助經費中先扣減該項之費用後,始核撥其餘之補
      助經費。
(四)申請人未於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提送第八點第一項資料。


十、申請人應於接獲實際補助金額核准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檢附請款申
    請書及領據予管理處,由管理處按確認補助額度,一次撥付補助款項
    。
    申請人於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欠繳土地租金、管理費、公共設施建設費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污水納管費等之情事,經核定之補助經費優先
    扣抵欠繳費用後,方予撥付。如有不足,則不予撥付。


十一、管理處對於受補(捐)助民間團體之受補助經費之運用、計畫成果
      之效益應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管理處或分處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狀況。申請人對於
      查核事項不得拒絕,應據實回答。


十二、申請人如因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管理處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
      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倘有特殊情形須由申請人留存原始憑證者,應報經管理
      處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申請人之原始憑證,應
      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管理
      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管理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管理處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酌減嗣後
      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本作業要點應於網際網路公開;對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外,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
      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相關資訊應按季公開於管理處網站。
      相關補(捐)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
      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
      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