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編製委
辦計畫預算,有共同之準據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基準。
本部及各機關編列委辦計畫預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基準辦理
。
二、本部及各機關就所主管之業務,原則上應運用現有之人力及設備自行
辦理。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評估委外辦理之合理性及可行性者
,得交由受委託單位執行:
(一)現有人力資源無法自行辦理。
(二)現有設備無法自行辦理。
(三)現有技術水準無法自行辦理。
(四)由於時效性因素自行進行,緩不濟急。
前項受委託單位之資格認定,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基準就委辦計畫分為行政政策、科技發展、輔助行政、代辦業務等
四大類別,各機關應依表一所列定義及適用範圍妥適歸類。
四、前點各類委辦計畫之經費編列,應本撙節原則依以下說明辦理:
(一)行政政策類、科技發展類、輔助行政類:依表二至表四所定辦理。
(二)代辦業務類: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精神,與受託者逐案議定合理價格
後予以納編。
(三)各機關可視業務需要訂定更為嚴格之標準;又各委辦計畫金額,仍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透過公開招標、比價或議價等方式始
予確定。
五、茲就各類計畫之人員職級定義說明如下:
(一)行政政策類:比照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人事費及管理費編列基準之
貳、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人事費編列基準辦理。
(二)科技發展類、輔助行政類、代辦業務類:
1.研究員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教授、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員及
相當政府機關簡任技正、簡任工程師等身分,且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者屬之:
(1)曾任國內、外大專副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2)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
工作或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3)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
工作或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4)國內、外大學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九年以上
。
(5)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十二年以
上。
2.副研究員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助理教授、專業研究機構副
研究員及相當政府機關薦任技正、薦任工程師等以上身分,且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屬之:
(1)曾任國內、外大專講師或研究機構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2)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
(3)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
工作或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4)國內、外大學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
(5)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九年以上
。
3.助理研究員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講師、專業研究機構助理
研究員、相當政府機關委任技士、委任工程師等以上身分,且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屬之:
(1)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
(2)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
作三年以上。
(3)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
4.研究助理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助教、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助
理等身分,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屬之。
(1)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
(2)國內、外專科畢業,且從事協助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達三年以
上。
(3)國內、外高中(職)畢業,且從事協助研究工作達六年以上。
5.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原則上應由研究員級人員擔任。
六、科技專案補助計畫預算,得參照本基準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