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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準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為使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編製委
    辦計畫預算,有共同之準據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基準。
    本部及各機關編列委辦計畫預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基準辦理
    。


二、本部及各機關就所主管之業務,原則上應運用現有之人力及設備自行
    辦理。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評估委外辦理之合理性及可行性者
    ,得交由受委託單位執行:
(一)現有人力資源無法自行辦理。
(二)現有設備無法自行辦理。
(三)現有技術水準無法自行辦理。
(四)由於時效性因素自行進行,緩不濟急。
    前項受委託單位之資格認定,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基準就委辦計畫分為行政政策、科技發展、輔助行政、代辦業務等
    四大類別,各機關應依表一所列定義及適用範圍妥適歸類。


四、前點各類委辦計畫之經費編列,應本撙節原則依以下說明辦理:
(一)行政政策類、科技發展類、輔助行政類:依表二至表四所定辦理。
(二)代辦業務類: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精神,與受託者逐案議定合理價格
      後予以納編。
(三)各機關可視業務需要訂定更為嚴格之標準;又各委辦計畫金額,仍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透過公開招標、比價或議價等方式始
      予確定。


五、茲就各類計畫之人員職級定義說明如下:
(一)行政政策類:比照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人事費及管理費編列基準之
      貳、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人事費編列基準辦理。
(二)科技發展類、輔助行政類、代辦業務類:
      1.研究員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教授、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員及
        相當政府機關簡任技正、簡任工程師等身分,且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者屬之:
     (1)曾任國內、外大專副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2)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
          工作或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3)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
          工作或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4)國內、外大學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九年以上
          。
     (5)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十二年以
          上。
      2.副研究員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助理教授、專業研究機構副
        研究員及相當政府機關薦任技正、薦任工程師等以上身分,且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屬之:
     (1)曾任國內、外大專講師或研究機構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2)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
     (3)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
          工作或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4)國內、外大學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
     (5)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九年以上
          。
      3.助理研究員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講師、專業研究機構助理
        研究員、相當政府機關委任技士、委任工程師等以上身分,且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屬之:
     (1)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
     (2)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
          作三年以上。
     (3)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
      4.研究助理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助教、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助
        理等身分,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屬之。
     (1)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
     (2)國內、外專科畢業,且從事協助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達三年以
          上。
     (3)國內、外高中(職)畢業,且從事協助研究工作達六年以上。
      5.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原則上應由研究員級人員擔任。


六、科技專案補助計畫預算,得參照本基準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