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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廣告物及指示牌設置原則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
一、為提昇園區之視覺景觀、生活環境及休憩品質,並塑造園區整體意象
    與特色,園區建築基地內退縮地上廣告物及指示牌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


二、園區建築基地於退縮地上設置廣告牌及指示牌等設施者,應檢附相關
    書圖文件,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設立。
    其餘建築物廣告設施則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申
    請審查許可或雜項執照。


三、廣告牌及指示牌等設施須設於基地主要出入口旁退縮地上,並與整體
    景觀配合,惟不得妨礙行人通行、破壞現有植栽及公共設施。但如有
    其他特殊情況者,則另行申請核准之。


四、廣告牌及指示牌等設施立面面積不得超過 10m2 ,垂直高度最高不得
    超過 4.0m ,其內容只用於標示地址、建築物名稱、公司機構名稱及
    企業標誌。


五、廣告牌及指示牌等設施之造型、外觀材料、質感、色彩及字體應與基
    地建築及整體景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