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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楠梓加工出口區廣告物及指示牌設置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加二建字第1100104553B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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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園區之視覺景觀、生活環境及休憩品質,並塑造園區整體意象與特
    色,園區建築基地內退縮地上廣告物及指示牌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二、園區建築基地於退縮地上設置廣告牌及指示牌等設施者,應檢附相關書圖
    文件,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設立。其餘建築
    物廣告設施則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或
    雜項執照。
三、廣告牌及指示牌等設施須設於基地主要出入口旁退縮地上,並與整體景觀
    配合,惟不得妨礙行人通行、破壞現有植栽及公共設施。但如有其他特殊
    情況者,則另行申請核准之。
四、廣告牌及指示牌等設施立面面積不得超過  10m2,垂直高度最高不得超過
    4.0m,其內容只用於標示地址、建築物名稱、公司機構名稱及企業標誌。
五、廣告牌及指示牌等設施之造型、外觀材料、質感、色彩及字體應與基地建
    築及整體景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