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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依  據: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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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統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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