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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甲仙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雄市甲仙區旗山溪甲仙橋上游四百五十公尺處,由本部
    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溢流堰:直落式自由溢流堰,堰頂標高二百四十六.○公尺,堰頂
      長度一百二十公尺。
(二)排砂道:閘門控制溢流堰,堰頂標高二百四十二.五○公尺,設固
      定輪閘門三門,閘門寬十.○公尺、高四.○公尺。
(三)取水口:位於右岸,起點設攔污柵,門檻標高二百四十三.八九公
      尺,沉砂池入口前設取水固定輪閘門三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
      二.五公尺,另設緊急閘門一座,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
      攔污柵與取水口閘門間設排砂油壓滑動閘門一座,寬一.五公尺、
      高一.五公尺。
(四)沉砂池:位於進水口後,全長七十.九七公尺,沉砂溝六道,末端
      設排砂油壓滑動閘門一座,寬三公尺、高三公尺。
(五)輸水隧道:全長三千零五十三.四八公尺,坡度五百分之一,雙半
      徑馬蹄型,內徑三.六公尺,最大輸水量三十秒立方公尺。
四、本水庫各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道擋水閘門:非引水期間或視因檢查、維修、疏濬或排砂之需
      要,得開啟閘門減少或停止引水以降低水位等因應措施;當因河川
      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依序開啟排洪;當取水
      口控制閘門因河水含泥砂過高而關閉時,得全數開啟排砂。
(二)取水口控制閘門:依可引取之水量調節開度取水。當河川水位上漲
      且排砂道擋水閘門已全數開啟,並水位標高仍高於二百四十七.五
      公尺時,全數關閉。河川疑有有害物質時,或沉砂池或輸水隧道需
      斷水維修時,關閉之。河川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百NTU時,得關閉
      之。
(三)取水口緊急擋水閘門:平時開啟;於任一取水口控制閘門故障或維
      修時,關閉之。
(四)取水口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攔砂溝淤積過高時,開啟以排砂,必
      要時可關閉取水口控制閘門,以提高排砂效果。
(五)沉砂池排砂閘門:平時關閉,視沉砂池淤積情況開啟以排除淤砂;
      排砂時需配合取水口控制閘門之開啟。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除取水口緊急擋水閘門由現場開關控制外,餘
    閘門由控制室遠方遙控操作,必要時可在現場控制操作。
六、本水庫各閘門於開啟或關閉後應詳細記錄開啟或關閉之時間及開度。
七、本水庫各閘門應定期檢查維修,並詳細記載其情形。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