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甲仙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
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雄市甲仙區旗山溪甲仙大橋上游四百五十公尺處,由本部水
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溢流堰:直落式自由溢流堰,堰頂標高二百四十六.○公尺,堰頂長
度一百二十公尺。
(二)排砂道:閘門控制溢流堰,堰頂標高二百四十二.五○公尺,設固定
輪閘門三門,閘門寬十.○公尺、高四.○公尺。
(三)取水口:位於右岸,起點設攔污柵,門檻標高二百四十三.八九公尺
,沉砂池入口前設取水固定輪閘門三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
五公尺,另設緊急閘門一座,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攔污柵
與取水口閘門間設排砂油壓滑動閘門一座,寬一.五公尺、高一.五
公尺。
(四)沉砂池:位於進水口後,全長七十.九七公尺,沉砂溝六道,末端設
排砂油壓滑動閘門一座,寬三公尺、高三公尺。
(五)輸水隧道:全長三千零五十三.四八公尺,坡度五百分之一,雙半徑
馬蹄型,內徑三.六公尺,最大輸水量三十秒立方公尺。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道擋水閘門:非引水期間或因檢查、維修、疏濬或排砂之需要,
得開啟閘門減少或停止引水以降低水位等因應措施;當河川水位上升
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依序開啟排洪;當取水口控制閘門
因河水含泥砂過高而關閉時,得全數開啟排砂。
(二)取水口控制閘門:依可引取之水量調節開度取水。當河川水位上漲且
排砂道擋水閘門已全數開啟,並水位標高仍高於二百四十七.五公尺
時,全數關閉。河川疑有有害物質時,或沉砂池或輸水隧道需斷水維
修時,關閉之。河川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百NTU時,得關閉之。
(三)取水口緊急擋水閘門:平時開啟;於任一取水口控制閘門故障或維修
時,關閉之。
(四)取水口排砂閘門:平時關閉;因排砂需要,得開啟閘門;排砂時可關
閉取水口控制閘門,以提高排砂效果。
(五)沉砂池排砂閘門:平時關閉,因排砂需要,得開啟閘門;排砂時需配
合取水口控制閘門之開啟。
五、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排砂道擋水閘門:現場控制操作。
(二)取水口控制閘門:平時由控制室遠端遙控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改
為現場控制操作。
(三)取水口排砂閘門:平時由控制室遠端遙控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改
為現場控制操作。
(四)沉砂池排砂閘門:平時由控制室遠端遙控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改
為現場控制操作。
六、操作排砂道擋水閘門放水,有致下游河川水位驟升之虞時,應於放水前一
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報及通知相關單位。
七、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記錄。
八、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修,應依照規定辦理,並記錄辦理情形。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並於事後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