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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商品報驗電子化簽審作業程序
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一、為便捷商品報驗,辦理電子化簽審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 商品:指依經濟部公告貨品輸入規定 C01、C02 及行政院衛生署公
      告貨品輸入規定 F01、F02 申請報驗之商品。但不包含船 (機) 邊
      、倉庫驗放及大宗物資之報驗商品。
 (二) 電子化簽審作業: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 (以下簡
      稱檢驗機關) 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受理報驗輸入商品、辦理單證
      比對或其他相關作業。


三、報驗義務人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申請報驗,應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
    際網路申辦作業程序規定,向檢驗機關申請取得使用帳號及密碼。


四、報驗義務人輸入商品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報驗者,依下列方式之一,
    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
 (一) 連結檢驗機關網站,登錄電子文件資料後傳輸。
 (二) 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傳輸電子文件資料。


五、報驗義務人委託報驗 (關) 業者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申請報驗者,受
    委託業者應先依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向
    檢驗機關登記備查。


六、申請報驗案件之收文時間,以報驗義務人登錄傳輸之電子文件進入檢
    驗機關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其報驗義務人得連結檢驗機關網
    站查詢案件處理情形。


七、報驗義務人報驗商品之數量以附件方式申請者,應於報驗申請書規格
    欄註記%list%;其報驗一報單項次須核發多張證書之案件者,應於
    報驗申請書規格欄註記%C2%,由檢驗機關以人工方式進行單證比對
    。


八、檢驗機關應將商品檢驗結果,以電子文件傳送報驗義務人,並應將與
    海關傳輸之輸入貨品資料進行單證比對之結果傳輸海關。


九、電子化簽審作業因檢驗機關電腦系統故障,致未能開始或繼續進行時
    ,報驗義務人之報驗申請及檢驗機關之單證比對作業,改以一般書面
    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