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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報驗電子化簽審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10500105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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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捷商品報驗,辦理電子化簽審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指經公告貨品輸入規定 C01、C02 申請報驗之商品。但不包含
        船(機)邊、倉庫驗放及大宗物資之報驗商品。
    (二)電子化簽審作業: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
        檢驗機關)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受理報驗輸入商品、辦理單證比對
        或其他相關作業。
三、報驗義務人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申請報驗,應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
    路申辦作業程序規定,向檢驗機關申請取得使用帳號及密碼。
四、報驗義務人輸入商品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報驗者,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檢
    驗機關申請報驗:
    (一)連結檢驗機關網站,登錄電子文件資料後傳輸。
    (二)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傳輸電子文件資料。
五、報驗義務人委託報驗(關)業者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申請報驗者,受委託
    業者應先依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向檢驗機關
    登記備查。
六、申請報驗案件之收文時間,以報驗義務人登錄傳輸之電子文件進入檢驗機
    關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其報驗義務人得連結檢驗機關網站查詢案
    件處理情形。
七、報驗義務人報驗商品之數量以附件方式申請者,應於報驗申請書規格欄註
    記%list%;其報驗一報單項次須核發多張證書之案件者,應於報驗申請
    書規格欄註記%C2%,由檢驗機關以人工方式進行單證比對。
八、檢驗機關應將商品檢驗結果,以電子文件傳送報驗義務人,並應將與海關
    傳輸之輸入貨品資料進行單證比對之結果傳輸海關。
九、電子化簽審作業因檢驗機關電腦系統故障,致未能開始或繼續進行時,報
    驗義務人之報驗申請及檢驗機關之單證比對作業,改以一般書面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