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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為補助改善民生用水作業規範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以下簡稱本分處)為協助解決臺
    中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因水污染事件後封井,致受影響之原飲用
    地下水居民民生用水問題,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分處補助經費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並依「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由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公
    益支出」項下支應,其中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
    嗣後四年經費則分年編列預算,由本分處補助臺中市政府分年執行。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期限:
(一)自來水接管相關費用(一百年四月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止):
      臺中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公告範圍內,尚未裝設自來水之居民申裝自來水接管衍生之相關
      費用。
(二)民生用水(不含營業、工業及農業灌溉用水)水費差額費用:
      前款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原飲用地下水居民,於一定期限內
      (自來水申裝工程或土地重劃期間),原地下水收費(扣除必要維
      護支出)與自來水水費(不含清除處理費)之差額費用。所稱自來
      水申裝工程期間,係指自臨時給水塔開始供水日起,至用戶端完成
      接管日止;土地重劃期間係指自臨時給水塔開始供水日起,至各水
      井總表拆除日之當期自來水繳費單為止。起迄日期由受補助單位依
      權責認定,並積極處理供水及停水事宜。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自來水接管工程經費或自來水申裝工程期間之水費差額補助,採一
      次性撥付,應於工程驗收、結算後一個月內,由受補助單位逐案檢
      附工程結算證明,或自來水繳費通知單影本、水費差額明細表(附
      表一),及補助款領據(附表二)、納入預算證明、受補助用戶名
      冊,具函向本分處申請專案補助,經審核通過後由分處函知預先撥
      付,並應於補助款撥付後二星期內核實檢具憑證影本核銷。
(二)土地重劃期間之水費差額補助採分期撥付,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
      月底前擬妥次一年度補助計畫書及納入預算證明,具函向本分處提
      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依審核後之經費,由分處函知受補助單位
      檢附領據後,預先撥付每半年之經費。受補助單位並應於每年六月
      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繳費憑證影本、經費支用明細表(附
      表三)、水費差額明細表、受補助用戶名冊,向本分處結報,並辦
      理核銷。
      受補助單位為維持供水品質及節約用水,必要之維護支出可自向居
      民收取之水費收入中扣除,但水費收入及維護支出應以實際數且有
      原始憑證者為限,查無實據之收支金額,應限期繳還本分處或於次
      一期補助款中扣抵。
      補助計畫書內容應載明計畫辦理之目的、負責部門、工作項目、每
      半年經費估算、執行方式、工作進度、預期效益及預算說明等項。
      本補助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度所發生經費,因具有支應災害及重大緊
      急事項性質,採逐案申請預付方式辦理,得免提報計畫書。
(三)各年度補助經費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所核定補助事項之執
      行及核銷。
(四)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含本分處)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各項補助經費執行後尚有結餘款時,應於結報時一併全數繳回本分
      處。
(六)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均應繳回本分處。


五、其他應辦作業及查核:
(一)受補助單位對本分處撥付之補助款項,除一百年度因具有支應災害
      及重大緊急事項性質,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五
      點第一款規定,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編製「中央補助款
      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外,其餘年度應將
      補助經費納入當年度預算辦理,並依各級政府機關預算執行要點等
      相關規定執行,且應設專戶存儲及專款專用。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項目有應納入財產者,應由管理機關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
(四)補助經費有未依規定辦理經費請撥或核銷,經本分處函催仍未依限
      辦理,致無法如期結案者,該部分經費視同放棄補助,已撥付之經
      費並應限期繳還或於次一期補助款中扣抵。
(五)補助經費如有未依規定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不法情事者,該部
      分之補助經費,應限期繳還或於次一期補助款中扣抵,並應負法律
      責任。
(六)受補助單位如將補助經費授權由所轄區公所執行者,有關補助事項
      之帳冊、憑證及佐證文件單據,各該區公所應妥為保管,以供審計
      機關查核。本分處及相關機關得隨時派員查閱,各該區公所應予配
      合,不得拒絕。


六、本作業規範於本分處網際網路公開;對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外,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
    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並於受理申請案件時,預先告知申請單
    位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