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以下簡稱本分處)為協助解決臺中市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因水污染事件後封井,致受影響之原飲用地下水居
民民生用水問題,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分處補助經費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並依「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由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公益支出」
項下支應,其中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嗣後四年經費
則分年編列預算,由本分處補助臺中市政府分年執行。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期限:
(一)自來水接管相關費用(一百年四月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止):臺中
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公告
範圍內,尚未裝設自來水之居民申裝自來水接管衍生之相關費用。
(二)民生用水(不含營業、工業及農業灌溉用水)水費差額費用:
前款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原飲用地下水居民,於一定期限內(
自來水申裝工程或土地重劃期間),原地下水收費(扣除必要維護支
出)與自來水水費(不含清除處理費)之差額費用。所稱自來水申裝
工程期間,係指自臨時給水塔開始供水日起,至用戶端完成接管日止
;土地重劃期間係指自臨時給水塔開始供水日起,至各水井總表拆除
日之當期自來水繳費單為止。起迄日期由受補助單位依權責認定,並
積極處理供水及停水事宜。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自來水接管工程經費或自來水申裝工程期間之水費差額補助,採一次
性撥付,應於工程驗收、結算後一個月內,由受補助單位逐案檢附工
程結算證明,或自來水繳費通知單影本、水費差額明細表(附表一)
,及補助款領據(附表二)、納入預算證明、受補助用戶名冊,具函
向本分處申請專案補助,經審核通過後由分處函知預先撥付,並應於
補助款撥付後二星期內核實檢具憑證影本核銷。
(二)土地重劃期間之水費差額補助採分期撥付,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月
底前擬妥次一年度補助計畫書及納入預算證明,具函向本分處提出申
請。經審核通過者,依審核後之經費,由分處函知受補助單位檢附領
據後,預先撥付每半年之經費。受補助單位並應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
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繳費憑證影本、經費支用明細表(附表三)、水
費差額明細表、受補助用戶名冊,向本分處結報,並辦理核銷。
受補助單位為維持供水品質及節約用水,必要之維護支出可自向居民
收取之水費收入中扣除,但水費收入及維護支出應以實際數且有原始
憑證者為限,查無實據之收支金額,應限期繳還本分處或於次一期補
助款中扣抵。
補助計畫書內容應載明計畫辦理之目的、負責部門、工作項目、每半
年經費估算、執行方式、工作進度、預期效益及預算說明等項。
本補助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度所發生經費,因具有支應災害及重大緊急
事項性質,採逐案申請預付方式辦理,得免提報計畫書。
(三)各年度補助經費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所核定補助事項之執行
及核銷。
(四)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含本分處)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各項補助經費執行後尚有結餘款時,應於結報時一併全數繳回本分處
。
(六)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均應繳回本分處。
五、其他應辦作業及查核:
(一)受補助單位對本分處撥付之補助款項,除一百年度因具有支應災害及
重大緊急事項性質,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五點第
一款規定,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
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外,其餘年度應將補助經費
納入當年度預算辦理,並依各級政府機關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執
行,且應設專戶存儲及專款專用。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項目有應納入財產者,應由管理機關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經費有未依規定辦理經費請撥或核銷,經本分處函催仍未依限辦
理,致無法如期結案者,該部分經費視同放棄補助,已撥付之經費並
應限期繳還或於次一期補助款中扣抵。
(五)補助經費如有未依規定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不法情事者,該部分
之補助經費,應限期繳還或於次一期補助款中扣抵,並應負法律責任
。
(六)受補助單位如將補助經費授權由所轄區公所執行者,有關補助事項之
帳冊、憑證及佐證文件單據,各該區公所應妥為保管,以供審計機關
查核。本分處及相關機關得隨時派員查閱,各該區公所應予配合,不
得拒絕。
六、本作業規範於本分處網際網路公開;對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外,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
及補助金額等資訊,並於受理申請案件時,預先告知申請單位有關資訊公
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