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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驗證登錄商品監督作業原則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一、為確保取得驗證登錄商品能持續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檢驗法規,減少
    驗證登錄廠商發生違規事件,並有效管理驗證登錄商品,特訂定本原
    則。


二、本原則所稱商品監督作業,指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取樣
    檢驗、第二項之產銷紀錄查核及第三項之生產廠場製造階段之檢查(
    以下簡稱工廠製程檢查)。


三、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第六組及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每年依據商品
    之安全風險,訂定驗證登錄工廠製程檢查、產銷紀錄查核及取樣檢驗
    計畫,並併入年度市場檢查計畫一併執行。
    前項之安全風險評估得依據廠商或其驗證登錄商品之違規紀錄、事故
    發生率、取購樣檢驗不合格紀錄、工廠品保模式或產地等風險因素區
    分為高、中、低風險等級。


四、高風險商品及違規廠商商品每年至少須執行商品監督作業一次,違規
    廠商連續 3  年未有違規紀錄,停止執行本作業;新取得驗證登錄廠
    商及前二年未執行監督作業之廠商應列為重點監督對象。


五、驗證登錄生產廠場或進口商品倉儲場所,非屬原發證單位轄區者,得
    洽商所在地轄區分局或第六組代為辦理本項檢查,或仍由原發證單位
    指派技術人員檢查;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核發之驗證登錄證書所列之
    工廠,由該驗證機構負責辦理商品監督作業。


六、作業方式及程序
(一)依商品別指派技術人員執行檢查。
(二)檢查內容包括取樣檢驗及查核商品之產銷資料,檢查地點為生產廠
      場者,另須執行製程檢查。
(三)工廠製程檢查,原則上為對生產廠場有關原物料、零組件之管理以
      及半成品、成品之檢測進行檢視,以確認生產廠場能持續生產與原
      驗證樣品一致之產品。
(四)取樣檢驗時應自已完成標示之驗證登錄商品隨機取樣,原則上進行
      產品現場比對(由廠商提供原型式試驗報告影本及技術資料作比對
      )、現場測試(工廠或進口產品之倉儲場所本身有測試設備者,盡
      量藉其設備作現場測試)或帶回比對或測試。取樣以最新生產之主
      型式或系列型式為之。測試項目由檢查人員依現況實地判斷選擇重
      點項目或可疑項目,並作成紀錄。
(五)製程檢查有疑慮、現場比對或測試不符、檢查地點無任何測試設備
      時,即現場取樣帶回檢驗。


七、作業結果之處理
(一)執行工廠製程檢查、產銷資料查核及取樣檢驗後,製作檢查紀錄存
      檔備查。
(二)查核商品之產銷資料有不符規定者,輔導廠商改正,並將該廠商列
      為加強查核對象。
(三)取樣檢驗結果雖符合檢驗標準但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或檢驗結果
      不合格者,分別依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第
      一點或第二點規定辦理。
(四)經取樣檢驗確認不符合檢驗標準者,廢止該型號商品(含構造相同
      者)之驗證登錄,並輔導廠商限期回收(必要時請廠商以公開聲明
      方式回收),回收期滿後,各執行單位應加強市場查核,以明確廠
      商回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