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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驗證登錄商品監督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105000827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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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取得驗證登錄商品能持續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檢驗法規,減少驗證
    登錄廠商發生違規事件,並有效管理驗證登錄商品,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商品監督作業,指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取樣檢驗
    、第二項之產銷紀錄查核及第三項之生產廠場製造階段之檢查(以下簡稱
    工廠製程檢查)。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各分局及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每年依據商品之
    安全風險,訂定驗證登錄工廠製程檢查、產銷紀錄查核及取樣檢驗計畫,
    並併入年度市場檢查計畫一併執行。
    前項之安全風險評估得依據廠商或其驗證登錄商品之違規紀錄、事故發生
    率、取購樣檢驗不合格紀錄、工廠品保模式或產地等風險因素區分為高、
    中、低風險等級。
四、高風險商品及違規廠商商品每年至少須執行商品監督作業一次,違規廠商
    連續三年未有違規紀錄,停止執行本作業;新取得驗證登錄廠商及前二年
    未執行監督作業之廠商應列為重點監督對象。
五、驗證登錄生產廠場或進口商品倉儲場所,非屬原發證單位轄區者,得洽商
    所在地轄區單位代為辦理本項檢查,或仍由原發證單位指派技術人員檢查
    ;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核發之驗證登錄證書所列之工廠,由該驗證機構負
    責辦理商品監督作業。
六、作業方式及程序
    (一)依商品別指派技術人員執行檢查。
    (二)檢查內容包括取樣檢驗及查核商品之產銷資料,檢查地點為生產廠場
        者,另須執行製程檢查。
    (三)工廠製程檢查,原則上為對生產廠場有關原物料、零組件之管理以及
        半成品、成品之檢測進行檢視,以確認生產廠場能持續生產與原驗證
        樣品一致之產品。
    (四)取樣檢驗時應自已完成標示之驗證登錄商品隨機取樣,原則上由廠商
        提供原型式試驗報告影本及技術資料進行產品現場比對,必要時,工
        廠或進口產品之倉儲場所本身有測試設備者,藉其設備作現場測試。
        取樣以最新生產之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為之。測試項目由檢查人員依現
        況實地判斷選擇重點項目或可疑項目,並作成紀錄。
    (五)製程檢查有疑慮、現場比對或測試不符,或無法現場比對或測試時,
        即現場取樣帶回檢驗。
七、作業結果之處理
    (一)執行工廠製程檢查、產銷資料查核及取樣檢驗後,製作查核紀錄表存
        檔備查。
    (二)查核商品之產銷資料有不符規定者,輔導廠商改正,並將該廠商列為
        加強查核對象。
    (三)取樣檢驗結果雖符合檢驗標準但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或檢驗結果不
        符合者,依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