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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經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同意留存於受補助單位之科技專案計畫(
    含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計畫)原始憑證,其保管、調
    案及銷毀,除受補助單位為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依
    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及本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
    定辦理外,其餘受補助單位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定原始憑證,其種類及定義依會計法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單位之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主辦會計人員)應指派專人(
    以下簡稱會計管理人員)保管原始憑證。
    主辦會計人員於職務異動時,應將受補助單位經管之原始憑證,造表
    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次者,依目次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受補助單位之管理檔案人員若接收原始憑證之移交,亦應依本注意事
    項管理移交後之原始憑證。


四、受補助單位應將原始憑證附同傳票彙訂成冊,惟在便於調案之原則下
    ,得併同非經本部同意留存之原始憑證予以彙訂。
    下列各款之原始憑證未附入傳票保管者,仍應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
    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憑證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因開立電子傳票,其原始憑證未能附入傳票保管者,應於原始憑證標
    註傳票編號,或其他得與傳票編號勾稽之資訊,俾利查對。


五、受補助單位應將已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分年編號保存,並製目次備
    查。
    已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以裝箱保管者,均應於箱外載明其所屬年度及
    裝箱序號,並登載序號於目次。


六、受補助單位應將原始憑證存放於具備防火、防潮、防蝕等之適當保管
    環境。
    非會計人員不得進出原始憑證之保管處所。但因業務需要並由會計管
    理人員陪同進出者,不在此限。


七、原始憑證之保管,如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受補助單位應即敘明原
    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


八、受補助單位辦理原始憑證之調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調案人應填具調案單,載明調案人之姓名、任職單位、調案事由、
      調案日期等,向會計單位提出申請。
(二)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同意,不得拆訂原始憑證;同意拆訂
      者,應將經過情形與增減單據、張數及號數,以書面敘明,並於重
      訂時,附於首頁。
(三)除司法、審計、檢察、調查或稅務等機關依法律規定,或本部因業
      務需要借調原件者外,不得攜出會計管理人員指定之處所。
(四)調案人與會計管理人員就前款所定調案機關攜出及歸還原始憑證時
      ,應確認原件之項目、數量及內容,以確保原件完整性。會計管理
      人員並應定期列管歸還情形。
(五)會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紀錄,記載調案人之姓名、任職單位、調
      案事由、調案日期、憑證編號及歸還日期等。調案紀錄,得以紀錄
      卡、紀錄簿、電子或其他方式紀錄為之。調案紀錄於其所載原始憑
      證銷毀後,始得銷毀之。


九、受補助單位辦理原始憑證之調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原始憑證。
(二)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同意,拆散已裝訂完成之原始憑證
      。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原始憑證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會計管理人員得停止其調案。


十、受補助單位辦理原始憑證之銷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種原始憑證應至少保存十年,屆滿十年後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
      因案應續予保存外,銷毀時應造具銷毀清冊、銷毀目錄及銷毀計畫
      (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並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惟倘補
      助計畫業經本部委由其他單位管理,則應由該單位彙整前揭附表,
      於每年五月底前報經本部同意後轉知受補助單位辦理。
(二)原始憑證保存未屆滿十年有銷毀之必要者,應敘明原因並依前款規
      定報經本部同意。
(三)經核准銷毀之原始憑證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
      應注意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四)原始憑證之銷毀,應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境保護事宜。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就前一年度經本部同意留存之原始
      憑證,查填「○○○年度科技專案補助計畫之原始憑證留存情形表
      」(格式如附表四)及「○○○年度科技專案補助計畫之原始憑證
      留存清冊」(格式如附表五),並函送本部;惟倘該計畫業經本部
      委由其他單位管理,則應由該單位彙整前揭附表後,於每年四月底
      前函送本部。


十二、受補助單位每年應針對經本部同意留存之原始憑證,填寫「經濟部
      科技專案計畫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之保管情形自行評估表」(
      格式如附表六)。
      前項評估表應留存十年,並於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查核時提供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