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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辦理附表之電動手工具等七種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型式應符合附表之型式認定原則。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檢具附表之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

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

申請。

四、附表之電動手工具等七種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四之一、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應依公告或國家

標準之規定,填列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五、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得以下列方式辦

理檢驗:

(一)報驗義務人初次報驗該商品時,採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不合格

者,續以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方式辦理;合格者,後續報驗以每

批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但

連續報驗同一分類號列商品達二十批且無檢驗不合格紀錄者,得

改以每批十分之一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以簡化檢驗程序。

(二)實施簡化檢驗程序中有檢驗不合格之情形者,須經連續三報驗批

三倍數量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

檢驗之簡化檢驗程序。

如接獲檢舉、經由市場監督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

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

六、申請電動手工具商品電磁相容性型式認可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取

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實施電磁相容性抽批檢核、簡化檢驗程序及其他相

關事項,準用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