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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10300019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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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型式應符合附表之型式認定原則。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檢具附表之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檢驗
    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四、附表之電動手工具等十一種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四之一、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應依公告或國家標準
        之規定,填列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五、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檢
    驗:
    (一)報驗義務人初次報驗該商品時,採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不合格者,
        續以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方式辦理;合格者,後續報驗以每批五分之
        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但連續報驗同一
        分類號列商品達二十批且無檢驗不合格紀錄者,得改以每批十分之一
        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以簡化檢驗程序。
    (二)實施簡化檢驗程序中有檢驗不合格之情形者,須經連續三報驗批三倍
        數量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之簡
        化檢驗程序。
    如接獲檢舉、經由市場監督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
    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
六、申請電動手工具商品電磁相容性型式認可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取得型
    式認可之商品實施電磁相容性抽批檢核、簡化檢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準用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