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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21 23: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審議作業程序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一、為使應施檢驗品目公告前之規劃作業週延及透明化,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凡應施檢驗品目之規劃案,應先經應施檢驗品目審議小組審查,始得
    辦理品目公告。


三、應施檢驗品目審議小組之組成:
 (一) 集人由副局長擔任。
 (二) 成員由主任秘書、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組組長及法務室
      主任,並邀請相關單位及公會代表組成。


四、應施檢驗品目之規劃案,由業務組研擬後送請審議小組審查。


五、應施檢驗品目規劃案經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即由業務組簽請  局長核
    定後,移請第五組辦理報部公告事宜。


六、廢止應施檢驗品目,准依本程序辦理。


七、修訂應施檢驗品目之檢驗範圍,由業務組視需要,准依本程序辦理。


八、本程序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