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應施檢驗品目公告前之規劃作業週延及透明化,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訂定、修正、廢
止或其他重大檢驗事項之公告作業,於本局業務組研擬並依行政程序法辦
理預告公告後,應送交應施檢驗品目審議小組審查。
三、應施檢驗品目審議小組之組成:
(一)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
(二)內部成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業務組組長及法務室主任擔任。
(三)外部成員:本局得邀請相關機關、利害關係團體、公會代表或有關領
域專家擔任。
四、第二點案件經應施檢驗品目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後,由本局業務組依行政程
序法辦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