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應施檢驗品目公告前之規劃作業週延及透明化,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凡應施檢驗品目之規劃案,應先經應施檢驗品目審議小組審查,始得
辦理品目公告。
三、應施檢驗品目審議小組之組成:
(一) 集人由副局長擔任。
(二) 成員由主任秘書、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組組長及法務室
主任,並邀請相關單位及公會代表組成。
四、應施檢驗品目之規劃案,由業務組研擬後送請審議小組審查。
五、應施檢驗品目規劃案經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即由業務組簽請 局長核
定後,移請第五組辦理報部公告事宜。
六、廢止應施檢驗品目,准依本程序辦理。
七、修訂應施檢驗品目之檢驗範圍,由業務組視需要,准依本程序辦理。
八、本程序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