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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兼營體驗服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經濟部「製造業服
    務化、服務業科技化與國際化、傳產業特色化」之產業發展策略,及
    因應產業發展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驗服務,指區內事業在特定空間場址內,對外開放參觀
    並展示(售)自有開發、設計、生產及其延伸性產品或服務,使顧客
    認識其產業、產品或服務。但不包括電子遊戲機及資訊休閒業。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經核准於加工出口區高雄軟體園區或臺中軟體園區
    設立之區內事業及新申設入區之投資人。


四、區內事業申請兼營體驗服務由本處審查核定;若為新申設入區之投資
    人,其申請案得併加工出口區投資申請書,向本處提出申請。


五、申請兼營體驗服務之場域位置及面積規定如下:
(一)高雄軟體園區:限於地上三樓以下之樓層,且累計面積不得超過該
      建築基地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二)臺中軟體園區:限於地上二樓以下之樓層,且累計面積不得超過該
      建築基地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


六、申請兼營體驗服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二十
    份,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投資核准函影本。(新申設入區者免付)
(六)建築物使用計畫配置圖。
(七)規劃前、後建築物各層平面圖。
(八)承諾於體驗服務營運期間每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諾書。


七、前點第二款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內容:包括體驗服務展示(售)設施項目與內容、建築物(土
      地)使用配置、車行與人行動線交通規劃及停車規劃(並以圖表示
      )、用水用電計畫。
(三)安全管理:包括安全防護、公共衛生、消防、緊急避難與防、救災
      應變措施及未來環境維護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計畫期程。
(六)預期效益。


八、申請兼營體驗服務之申請書件不齊全者,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後
    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九、本處為審核區內事業兼營體驗服務之申請案,得邀請專家及所在地地
    方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參與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並通知申
    請人出席說明。


十、經審核同意之申請案,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二年內完成,並依核定計畫
    內容執行。但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向本處申請展期一次,展期最長以一年為限。


十一、經核准之區內事業兼營體驗服務申請案,擬變更第七點第三款、第
      四款內容者,應先報請本處核准。


十二、經核准兼營體驗服務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廢止其核
      准,並通知有關機關:
  (一)違反第十點規定。
  (二)未依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書執行,或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之
        安全管理及財務計畫內容變更,未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經通知
        限期三個月內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
  (三)區內事業經遷出加工出口區、解散(撤銷)或命令解散。
  (四)未依承諾於體驗服務營運期間每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三、兼營體驗服務申請案經廢止者,其原已核准兼營體驗服務之場域,
      應恢復為核准前之原建築物用途使用。


十四、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法令
      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