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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7: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
    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設楠梓加工出口區性別工作平等
    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二)協助各事業單位相關諮商服務。
(三)蒐集性別工作平等相關資料,供上級單位參考。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管理處處長指定業務主
    管副處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管理處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管理處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一人。


四、本會女性委員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
    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
    人員,均由管理處現職人員派兼之。


七、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審議
    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八、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
    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十、委員對於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會公平、中立之虞
    者,不得加入表決。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管理處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