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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園環安字第1120106629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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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促進
    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設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性別平等工作會(以
    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二)協助各事業單位相關諮商服務。
    (三)蒐集性別平等工作相關資料,供上級單位參考。
    (四)其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定業務
    主管副局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局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本會女性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三
    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
    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七、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審議案件
    ,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八、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出
    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得邀請
    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十、委員對於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會公平、中立之虞者,
    不得加入表決。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